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向其丈夫主张偿还借款,该诉请能得到支持吗?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概要
李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20日,李某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表示因买房需要借款50000元,同日,黄某通过银行账户向李某转款50000元,李某未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2023年4月28日,李某意外死亡。此后,黄某向其丈夫赵某催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在李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5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因购买房屋向原告黄某借款,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账户向李某转款,李某收到该转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黄某持转款凭证 及微信聊天记录提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某作为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亦未放弃继承,其应当以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李某生前债务,被告赵某以继承尚未开始以及李某生前债务、税款不确定为由拒绝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能成立。 经查, 李某生前 以全款 390000元 购买房屋一套,属于被告赵某可继承的遗产,被告赵某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故判决限被告赵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在李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间有“父债子还”“妻债夫还”等说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本案中,赵某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就应当在李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债务。
供稿:刘 璐
编辑:郑 真
校对:刘 璐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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