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通过对案件的介绍和法院裁判观点的分析,为“文生图”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作者 | 毛志远 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认定原告利用AI软件输入文字生成的图片(以下简称“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被称为“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权第一案”。本文将通过对案件的介绍和法院裁判观点的分析,为“文生图”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案件背景事实

原告丰某是一名设计师,于2023年8月15日在其个人小红书账号发布“幻之翼透明艺术椅”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123”),该图片是由原告通过AI文生图软件Midjourney创作而成,且原告公开了提示词[2]。


2024年1月19日,被告朱某参考原告公开的提示词,通过AI软件制图后委托第三方设计生成涉案实物蝴蝶椅子,由被告东山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

原告发现后,起诉被告朱某和椅子生产销售方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核心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123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被诉行为(被告朱某模仿制作蝴蝶椅子图片、被告东山公司销售蝴蝶椅子实物)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图片能否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

对于用户来说,如何使用AI绘图软件工具,才能体现出自己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呢?

法院认为首次输入提示词生成内容不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但是通过对生成图片的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进行二次调整、润色,可视为作者付出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最终生成的图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用户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这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

“由于文生图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难以仅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能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因此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在本案中,原告由于未保存涉案图片123创作过程记录,且AI文生图本身具有随机性,即便原告用相同的提示词也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因此,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付出独创性的智力创造贡献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图片不能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法院还进一步论证,被诉侵权蝴蝶椅子与涉案图片123在蝴蝶翅膀的弧度、图案、颜色搭配、蝴蝶身体形状、椅子腿的形状、组合后的整体形态等具体表达方面均存在较大视觉差异,整体风格区别明显,并非简单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判决简析

1

本案法院对“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的观点。


用户利用AI软件工具创作生成的图片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有前提条件——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如何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

张家港法院认为,作者可以在AI生成图片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二次加工”,体现作者的创造性贡献。

1

2、本案原告输在哪里?


在著作权侵权类案件中,如果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交创作底稿等原始创作凭证,以证明争议作品由原告创作(这里给所有创作者一个提醒:保留底稿和创作记录非常重要!)。

本案中,原告并未保存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这里的原始记录不仅仅是提示词,还包括对首次提示词呈现的画面进行二次修改或调整的记录。

如果涉案图片的确是由原告在AI生成图片的基础上进行多轮创作而成[3],那么按照本案法院对作品的认定标准,相关图片应当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原告输在举证不能。当然,涉案图片与被诉产品存在的差异性也是一个因素。

1

3、本案的裁判思路,对“文生图”创作者有何启示?


  • 对提示词作适当保密。虽然相同提示词无法复现图片,但是他人可以参考提示词生成出近似的图片。相当于他人能够基于你的提示词,利用AI软件更容易地模仿出你的作品。因此,创作者可以通过保密提示词,避免被他人“反向工程”破解图片的“配方”。

  • 增加创作过程中的修改次数以体现自身的智力投入。本案法院认为,创作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尚不能体现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但可以在首次提示词呈现的画面基础上,进行多轮的参数修改、细化,展现出个性化的表达,最终生成的图片可以构成作品。

  • 保存好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数字化时代,作者没有了传统创作的“手稿”。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对创作过程进行录制或者对创作设备进行录屏的方式,甚至通过公证,保存原始创作记录。

注释

[1] 一审案号:(2024)苏0582民初9015号;二审苏州中院作出(2025)苏05民终4840号裁定书生效。

[2] 原告在发布图片时,公开了创作咒语(提示词)为:Children's chair with jelly texture, shape of cute pink butterfly , glass texture, light background(译文为:儿童座椅,具有果冻质感,呈可爱的粉色蝴蝶形状,玻璃般透明,颜色为浅色)。

[3] 判决书记载,原告称涉案图片是经过AI制作过程、醒图、垫图、PS 修图等程序制作而成。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以下是对本文的简要评论,结合当前AI生成内容著作权争议的学术与司法实践背景:

1

理论贡献与裁判逻辑的契合性


(1)独创性标准的二元化阐释

文章对张家港法院裁判要旨的提炼,呼应了学术界关于“有无论”(独创性是否存在)与“高低论”(独创性程度)的讨论。法院强调需通过“原始记录”验证人类智力投入的“高低”,与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第一案”中“参数调整体现个性化表达”的立场形成对比,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判断的差异化路径。

(2)技术中立与工具属性的平衡


文章指出法院将AI视为“工具”而非创作主体,符合国际主流共识(如《伯尔尼公约》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但未深入探讨AI“黑箱”特性对“直接产生”认定的影响。这一局限在苏州中院判决中尤为明显,即随机性导致无法复现生成过程时,如何界定“直接性”仍存疑。

2

实践指导价值的亮点


(1)举证责任的明确化


文章强调创作者需保存“多轮修改记录”以证明智力投入,与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原始记录验证审美选择”的裁判思路一致,为AI创作者提供了可操作的风险规避建议。但需注意,美国版权局对“提示词复杂性”的否定态度表明,不同法域对举证标准可能存在分歧。

(2)权利边界的前瞻性提示

文中关于“提示词保密”的建议,揭示了AI生成内容保护的特殊性——技术便捷性可能稀释传统作品的稀缺性。这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中关于AI平台注意义务的论述(如模型训练导致的侵权扩散风险)形成呼应。

3

未充分讨论的争议点


(1)权利归属的潜在冲突


文章未涉及AI设计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分配问题。例如,上海某案将著作权归属于AI服务提供者,而本案默认使用者为潜在权利人,反映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2)国际比较的缺失


文章可补充对比英国《版权法》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开放态度(将作者定义为“必要安排者”),或美国版权局对“人类控制不足”的严格立场,以凸显中国裁判路径的特色。

4

总结评价


该文对首例“文生图不侵权案”的解析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尤其在举证规则和创作流程规范化方面。但其理论深度有限,未充分回应AI生成内容对著作权法基本概念(如“创作主体”“独创性”内涵)的挑战。未来研究可结合技术追赶型国家的立法需求(如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进一步探讨法律与技术协同演进的路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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