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赵某某、李某某骗取贷款无罪案的裁判逻辑
审理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8)鄂11刑终283号
观点:刑法虽然未将担保人虚构材料的行为排除本罪规制范围,若在借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情况下,强行扩大主体范围,将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
一、案情介绍1.案件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乐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李某某(实际股东)通过同乡关系,为麻城市10家石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2012年至2013年间,二人以虚构购销合同、提供空白贷款资料签字等手段,帮助石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滨江支行申请贷款4300万元。其中,2000万元贷款通过李某某妻子曾某的账户流转,并约定15%的贷款资金(645万元)作为“代客理财资金”由乐樽公司使用一年。贷款到期后,乐樽公司未返还该笔资金,但石材公司已全额偿还银行贷款。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2.案件核心争议的提炼
本案二审改判无罪的核心逻辑之一在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存在结构性错位,具体表现为:
- 主体不适格:被告人并非贷款申请人,而系担保方,一般不符合本罪的行为主体要件;
- 欺骗手段未直接作用于银行:虚构购销合同仅用于资金流转控制,未实质误导银行放贷决策;
- 法益侵害缺失:银行未遭受损失,实际受损方为民事合同相对方(石材企业),与刑法保护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无关。
以下围绕上述三点展开法律分析。
二、主体要件: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主体应为“借款人”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本案中,贷款申请人均为石材企业,其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报表等材料真实有效,未实施任何欺骗行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仅作为担保方介入贷款流程,其身份与“借款人”存在本质差异。
关键论证:
- 担保行为的独立性: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但需独立判断其是否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 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刑法虽然未将担保人虚构材料的行为排除本罪规制范围,若在借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情况下,强行扩大主体范围,将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
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需对银行放贷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中,虚构的购销合同虽被提交至银行,但根据银行工作人员黄某4的证言,放贷核心依据是石材企业的真实资质及乐樽公司的担保能力,购销合同仅用于满足银行转账形式要求,未成为审批关键因素。
法律分析:
- 欺骗手段的“实质性影响”标准
- 若银行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如本案中银行对购销合同未核实),或材料虚假性未动摇银行风险判断,则欺骗行为与放贷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本案中,银行放贷决策依赖真实的企业信用与担保措施,虚构合同仅服务于资金流向控制,属于“形式瑕疵”,而非“实质欺骗”。
- “骗取”行为的认定边界
- 骗取贷款罪中的“骗”需达到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若银行对虚假材料持放任态度(如为完成业务指标默许瑕疵),则不符合“骗”的本质。
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与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银行未遭受任何损失,贷款本息已全额收回,石材企业的损失源于与担保公司的民事约定(理财资金未返还),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与刑法保护的法益无关。
裁判逻辑延伸:
- “结果犯”属性的必然要求
-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本罪需具备“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银行无损失时,即使存在欺骗行为,亦不构罪。
- 部分学者主张将“严重情节”解释为“造成重大风险”,但本案贷款已正常清偿,未遗留金融风险,不符合该标准。
- 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
- 担保公司占用理财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违约或侵占,但因其未侵害金融秩序,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干预。
对比维度
本案
典型骗取贷款案
行为主体
担保人(非借款人)
实际用款人或虚假借款人
欺骗手段作用
未影响银行决策
直接导致银行错误放贷
法益侵害结果
银行无损失,民事主体受损
银行资金损失
裁判结论
无罪
构成骗取贷款罪
启示:
- 严格限缩本罪适用范围:避免将民事欺诈行为刑事化,防止刑法过度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 强化银行风控责任:若银行对材料瑕疵持放任态度,应自行承担民事风险,而非通过刑事追责转嫁责任。
本案二审改判无罪,体现了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
- 主体要件:担保人一般不属于本罪规制对象;
- 客观要件:欺骗手段未实质影响银行决策;
- 法益要件:未侵害金融秩序与银行资产安全。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