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某某骗取贷款案为例
裁判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辽14刑终107号
观点:在金融机构明知虚假行为时,需严格审查因果关系与法益侵害实质。辩护中应紧扣“欺骗行为—错误认识”的因果链条,结合银行知情证据与刑法谦抑性原则,阻断犯罪构成,实现有效无罪辩护。
一、案件事实归纳
- 基本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为承包辽宁省葫芦岛市农村商业银行金星支行(以下简称“金星支行”)的220亩土地,于2006年以自己和17名他人的名义,通过联保方式分24笔贷款120万元,另以本人名义贷款15万元,合计135万元。贷款发放后,其中94.05万元被金星支行直接划扣用于抵顶土地承包费,剩余40.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续因经营困难,张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金星支行多次为其办理转贷手续(2009年、2010年、2011年),最终贷款转为张某某本人名下但未偿还。
- 关键证据
- 银行工作人员知情:时任金星支行行长张某洋、信贷员刘某某均明知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仍审批并发放贷款。
- 贷款用途透明:贷款中94.05万元直接用于抵顶土地承包费,剩余部分用于大棚种植,银行全程掌握资金流向。
- 转贷操作合规性:银行在明知贷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主动为张某某办理转贷手续,表明其未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
二、核心争议点
- 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 控方观点:张某某虚构借款人身份,骗取贷款135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 辩方观点:银行对冒名贷款行为明知且主动配合,未产生错误认识,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刑法溯及力问题
- 张某某贷款行为发生于2006年,而《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于同年6月生效。本案是否适用新法存在争议。
三、裁判理由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某无罪,理由如下:
- 缺乏欺骗行为的因果关系
- 金星支行工作人员对冒名贷款行为完全知情,贷款发放系基于对张某某承包土地项目的认可,而非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
- 后续转贷行为进一步证明银行始终掌握贷款实际使用人及用途,未受欺骗影响决策。
-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张某某的贷款行为发生于2006年1月至3月,早于《刑法修正案(六)》生效时间(2006年6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以事后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分析:金融机构明知虚假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满足“欺骗手段→金融机构错误认识→发放贷款→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的因果链条。
- 欺骗手段的实质要求:欺骗行为需足以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虚假材料明知或默许,则因果关系中断,不构成犯罪。
- 本案的典型性:银行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冒名贷款流程(如信贷员协助伪造材料、行长审批放贷),表明其决策未受欺骗影响,而是基于内部利益考量(如土地承包项目回款)。
- 金融机构“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 层级知情与决策权:若具有贷款决定权的工作人员明知虚假材料仍放贷,且行为代表单位意志(如为完成业绩指标),则单位未受骗,借款人无罪。
- 本案的印证:金星支行行长及信贷员均明知冒名贷款,且多次转贷行为表明银行认可贷款风险可控,故张某某行为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 刑法谦抑性与金融秩序保护的平衡
- 骗取贷款罪作为补充性罪名,旨在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若银行通过民事途径(如抵押物处置)可挽回损失,则不应轻易入罪。
- 本案中,贷款资金大部分用于抵偿土地承包费,剩余部分有明确用途,且银行主动配合转贷,表明风险可控,未达到需刑罚干预的程度。
五、辩护思路总结
- 核心辩点:因果关系中断
- 重点举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虚假材料的明知,如审批记录、转贷文件、内部沟通证据89。
- 强调贷款用途与银行利益的一致性,证明放贷决策未受欺骗影响。
- 溯及力抗辩
- 若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需援引《刑法》第12条,主张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情节轻微与法益侵害不足
- 即使存在欺骗手段,若提供真实担保或未造成实际损失,可主张不符合“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
结语
张某某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审慎把握,尤其在金融机构明知虚假行为时,需严格审查因果关系与法益侵害实质。辩护中应紧扣“欺骗行为—错误认识”的因果链条,结合银行知情证据与刑法谦抑性原则,阻断犯罪构成,实现有效无罪辩护。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