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都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进入刑事诉讼视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后者的对象不特定。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后者是通过非法居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则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后者没有特殊要求。

第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刑讯逼供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非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应当如何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处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即轻伤)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处刑,显然失之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伤害从重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刑讯逼供罪的"伤残"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残疾"范围要宽,如果适用该条款处罚,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另外,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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