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侥幸不可取,一己之私终损己
舌尖上的安全,竟在“老油”中被破坏?
2025年4月28日
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冉某、黄某等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7日,被告人冉某、黄某等合伙在德江县青龙街道阅山湖开设一家“叁角塔老火锅店”,该店由被告人冉某、黄某等实际经营管理。
2024年7月7日开业以来,被告人冉某、黄某等将应当废弃的火锅汤等餐厨垃圾回收,存放于厨房。2024年7月12日凌晨,冉某对回收的餐厨垃圾进行熬制,提炼出废弃食用油,俗称老油。同时,冉某、黄某等将老油与红油按照一定比例搭配,一锅火锅锅底共四斤油,加热后放入火锅底料,提供给每一桌消费者食用。
2024年7月12日起,冉某根据老油消耗情况,定期熬制老油,长期作为火锅食用油使用。2024年10月25日,被告人冉某、黄某等所经营的火锅店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黄某等在餐厨垃圾中提炼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废弃食用油,添加在火锅锅底中,给消费者食用,部分获利人民币44212 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三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冉某、黄某等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是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卫生部陆续制定的名单。
经营者应该秉持依法、诚信的经营理念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切实把好食品入口关!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材
才是真正的经营之道!
来源:德江法院
监制:田海 |审核:马力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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