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最高法发布的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郑某忠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抢票“外挂”软件抢到了法律的铁板上,既抢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也抢出了法律教训。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抢票“外挂”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危害,让售卖抢票“外挂”软件的商家付出了法律代价,对抢票黑灰产业链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对受抢票“外挂”软件侵扰的售票主体则有维权示范意义。
抢票“外挂”软件看似给一些消费者提供了购票便利,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票成功率,实则是一种作弊。从技术角度看,抢票“外挂”软件的运行机制并没有新创意、新进步,不属于技术创新。从法律角度看,抢票软件超出人为操作的访问和下单请求,让使用者得到了明显多于其他消费者的购票机会,妨碍了购票公平,扰乱了售票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抢票软件还会增加售票平台的运行负载,导致其响应速度变慢,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利益受损,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下降。
针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已经设置了防火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商家售卖抢票“外挂”软件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售票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备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法院认定郑某忠售卖抢票“外挂”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有据,准确合理。
该案的法律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对遏制更大范围的抢票作弊乱象具有启发价值和思考价值。遏制抢票作弊乱象,既需要相关售票主体在技术层面提升反作弊能力,完善反作弊机制,堵住程序漏洞,也需要售票主体在法律层面找准维权切入点,用好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法律武器。
其实,被抢票软件侵权的售票主体有两条主要的维权路径可走:一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售卖抢票软件的商家,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商家以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抢票“外挂”行为。司法程序的违法定性对行政程序的违法定性具有鲜明的指引意义,既然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查处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同样的定性也有很强的可行性。
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家售卖抢票“外挂”软件的行为,能让商家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产生更强的惩戒、震慑效应,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坐等被侵权者投诉举报,而是应该瞄准抢票作弊行为多发领域主动出击,加强巡查,用高质效监管铲除抢票软件的生存土壤。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