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护制度
4月2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吴某某与李某于2022年离婚,其二人婚生子(女)李某欣及李某亮(系未成年人)一直同吴某某生活,李某未给付抚养费,吴某某仅靠打零工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及其他费用,生活困难。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吴某某患焦虑及抑郁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为了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吴某某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希望双方都能多考虑一下子女的感受,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同时多次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
4月11日,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同时,承办法官向吴某某所在社区发送了《社会观护委托函》,委托社区指派两名以上观护员对李某欣及李某亮的在校情况、家庭情况、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定期探访。4月23日,松原中院收到该社区反馈的《社会观护调查报告》,报告中详细表达了姐弟二人的意愿及社区的观护调查建议。承办法官带着《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等材料,再次到吴某某所在医院,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诉求等。
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对于吴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于24日对该案再次进行了法庭调解。“吴某某现在的状态,需要长期住院,没办法照顾孩子,也不能继续工作,为了孩子考虑,现在抚养权只能变更给你,李某,虽然你们离婚了,但是孩子是你们共同的子女,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将名下的房子和车过户到李某父亲名下,用作孩子日后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并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人变更为李某。
此次发出的《社会观护委托函》,是松原中院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通过社会观护,由社会观护员作为独立第三方深入孩子的生活场景,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将法庭难以触及的成长细节转化为可参考的“成长档案”,让司法决策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而是扎根于孩子的实际需求。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是家庭的希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松原中院将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和神圣使命,延伸观护调查工作范围,注重审结后的观护回访工作,确保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实现。立足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际,切实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能力,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名词解释
社会观护制度,是法院运用社会力量,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等家事案件中,由法院委托的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有关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的一项制度。
【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
图文:崔苍竹
初审:王楚涵
复审:张加新
终审: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