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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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在诉讼中做出放弃对总公司诉讼请求的决定。

那么,诉讼中放弃对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执行阶段还能追加吗?

贵州省高院在《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非经生效裁判免除案外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执行过程中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申请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要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由此可知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分支机构的债务,允许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本案中,某公司绥阳分公司系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公司绥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穆某某、陆某某的申请,变更、追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

为此,绥阳法院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司绥阳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根据申诉人穆某某、陆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所提申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遵义中院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虽然在审判程序中主动放弃诉讼请求,只要是非经生效裁判免除案外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执行过程中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申请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以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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