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提交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1188条的超大体量呈现了我国部门法法典化的最新进展。这部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的"鸿篇巨制",表面上实现了环境法律体系的物理整合,但就其实质,却也“暴露”了立法者对系统性治理的认知偏差。在生态文明建设亟需制度创新的当下,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典化工程,不过是全能理性主义在立法领域的又一场盛大巡礼。

一、法典化迷局?体系整合的虚像与现实割裂的真相

立法机关宣称的"适度法典化"模式,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体系拼接。将10部法律简单汇编成典,却保留森林法、草原法等30余部单行法继续有效,这种选择性整合制造了法律渊源的混乱:当法典总则编的"通用规范"遭遇特殊法中的例外规定,司法实践中恐将陷入规范冲突的泥潭。草案第143条总则编对生态红线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耕地红线的制度设计如何协调?法典编纂者并未给出答案。

法典编纂对法律渊源的粗暴切割,暴露了立法技术的粗糙。将循环经济促进法拆解到绿色低碳编,把清洁生产制度肢解后分置不同章节,这种"外科手术式"的规范移植,完全割裂了产业政策的完整性。更值得警惕的是,草案将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打包进"其他污染防治"分编,这种归类方式既不符合污染治理的科学规律,也违背了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

开放性条款的滥用更凸显了草案拟订者的投机心态。草案对碳达峰碳中和仅作原则宣示,对生物安全议题保持缄默,这种"留白艺术"表面上为未来立法预留空间,实则是回避制度设计的攻坚难题。当法典编纂沦为既有规范的陈列馆,草案拟订者便巧妙逃避了环境治理中的实质性制度创新。

二、结构失衡?形式理性的狂欢与实质正义的失落

总则编143个条文的庞杂体系,已然构成对法典理性的自我嘲讽。从生态分区管控到监测标准制定,从环评程序到补偿机制,这些本应属于特别法的技术性规范,被强行拔高为"基础性制度"。当法典草案将突发生态事件应对与信息公开制度并列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条已然断裂,留下的只是立法者对体系化追求的偏执。

污染防治编五百多个条文的技术狂欢,暴露了路径依赖的深重危机。沿用大气、水、土壤等介质分类的传统立法模式,使法典陷入"换汤不换药"的窣臼。对噪声污染仍按工业、建筑、交通、生活实施分类管控,这种上世纪90年代形成的治理思维,根本无法应对现代城市噪声声态的复杂演变。当立法者沉迷于条文数量的军备竞赛,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早已湮灭在技术细节的汪洋中。

生态保护编的系统性承诺终究是镜花水月。法典草案试图用"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统摄土地、矿产、渔业资源管理,却未触及产权制度这个核心症结。当集体林权改革困局、矿业权市场乱象、渔业配额制试点等实质问题都被悬置,所谓的"高水平保护"不过是文字游戏。将长江、黄河保护法内容简单移植为"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章节,这种机械整合完全消解了流域治理的特殊性。

三、责任虚置?严刑峻法的表象与制度软约束的实质

法律责任编142个条文构筑的惩戒体系,掩盖不了环境执法的结构性缺陷。将行政处罚标准从单行法平移至法典,这种看似严厉的立法技术,实则回避了执法权分散、取证困难、执行乏力等真问题。当环保部门仍困在"九龙治水"的体制窠臼中,再完备的罚则也不过是纸面威慑。

法典草案对政企责任的设计延续了权责失衡的传统。草案强化了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责任,却对政府环境监管失职的责任语焉不详;草案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强调市场调节作用,却对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权力寻租风险视而不见。这种不对称的责任配置,本质上是将市场主体的义务绝对化,却为权力任性保留了制度豁口。

最致命的制度漏洞在于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整部法典未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突破性设计,对生态损害赔偿仍停留在原则宣示层面。当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改革停滞不前,再完美的实体法规范都将沦为空中楼阁。草案拟订者显然不愿触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敏感神经,这种保守姿态使得法典的制度效能大打折扣。

这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本质上是一场立法权力的自我展演。当编纂者将主要精力耗费在对既有规范的排列组合上,真正的制度创新已悄然退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不是法律条文浩浩罗列的庞然大物,而是能够破解"公地悲剧"的制度密钥。在环境治理的深水区,我们需要的不是法典化的虚假繁荣,而是直面产权制度、监管体制、司法机制等核心难题的改革勇气。或许,立法者应当放下法典化的执念,在实质性的制度变革中寻找生态治理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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