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么一起案子,2023年10月,湖北恩施一女子因为拒绝复合而被前男友闯入办公室当面泼洒汽油导致全身69%程度烧伤,面部毁容,左手仅剩手掌。其前男友一审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男方甚至当众对其发出死亡威胁;毁容女不服判决申请抗诉,希望二审能判男方死刑。
看了你愤怒吗?愤怒就对了,正常人都会愤怒。但奇怪的是,在某音平台的评论区却一反常态,网友们纷纷在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看得人不明所以,有些甚至让人难以接受。
我们当然可以选择站在最政治正确的立场去谴责这些“无良”网友,但考虑到事出必有因,要是能探索一下这背后的逻辑,这才能对症下药。
于是我就去查了一下,发现很多人都在谈论前几年发生在江西鹰潭的另一起烧伤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22年11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齐某跟丈夫朱某吵完架后,夜里睡不着,凌晨1点来到厨房用电饭煲内胆盛装食用油,放在液化气灶上炼油,炼好后端至卧室里,趁朱某睡着之际,将一整个电饭煲内胆中全部的热油从头到脚浇灌在丈夫身上,随后起火,致其严重烧烫伤,瘫痪在床。 余江区人民法院还主持调解二人离婚,而丈夫也选择谅解齐某,并出具谅解书,同时放弃对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最终女方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看到这,我相信大家肯定更加愤怒,因为但凡有点眼色就都看出区别了。你会发现这两个案子判决施暴者的服刑年限竟然差了将近4倍!而这个差异的根本在于双方的罪名认定不一致。
湖北恩施案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基准刑期在10年以上;但江西鹰潭案却仅仅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基准刑期是3-10年。这种定性看似符合《刑法》条文,但争议却是摆在台面上的。
我们很多人知道,刑法罪名里的“故意”就是“主观故意”的意思,判定这个对量刑适用很有差别。湖北恩施案里,男凶手携带刀具、二次泼油的行为很致命,被推定为试图故意杀人,这一点,我想大家也都认可;
但是,江西鹰潭案例,女凶手将滚烫的热油泼向熟睡丈夫的行为,同样具有致命性,却未被认定为试图故意杀人。这就耐人寻味了。
法院对“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似乎过于依赖经验判断(毕竟泼汽油案例不少,通常都是具备杀人故意),可泼洒煮好的热油却未被这么认定,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咱就是说,在对方清醒的时候,带着汽油去泼洒,对方好歹还能抵挡一下甚至躲开;而当对方熟睡时,朝其身上倒热油,这™怎么挡怎么躲?
你说搞到汽油是蓄谋已久,那专门去熬煮热油等着烧滚难道不是吗?
有眼尖的读者可能注意到了,鹰潭市中院网站介绍了之所以只判了女方3年多,主要是因为两点:
1、经余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后,女方 同意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处房屋均归男方所有;
2、男方 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时,申明放弃对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湖北恩施案里,男方态度嚣张且在二审 当庭翻供,拒不承认泼第二次汽油,称自己当时准备灭火救人。这给人观感不佳,五级+六级伤残的女方从任何角度都不会同意调解,更不可能出具谅解书。
那么问题来了,江西鹰潭案里,重伤二级且瘫痪的男方到底是如何出具谅解书并申明放弃对女方提起刑民诉讼权利的?有没有考虑过是否存在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或者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法官到底跟他说了什么,让他同意谅解且不诉讼?这些我们通通不得而知,只知道他这么做之后,女方得以轻判。
我们再看一下当时这起案件的某音评论区,还有另一起杀夫案的某博评论区,我们就知道前面那些评论为什么看似抽象,却像是在模仿了:
看到这,其实很多人大概心里有数了,我也不多说什么,再给大家看一些现成的案例对比,看完如果你红温了,说明你心还是热的;如果你麻木了,说明哀莫大于心死,也没关系,很多事情我们就是要一起承担历史共业。
其实以前法律一直都偏袒女性,同样情况,女伤男的案例一直都比男伤女判得轻,但是社会共识都认可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当时的女性也不作妖,所以社会共识一直维持。 但是自从女拳开始作妖后,这个情况就变了。你女拳借司法偏袒谋取特权,闹了之后,共识不再将司法对女性的偏袒视为对弱者的保护,而是视为“对男性群体的压迫”;现在大量旧案被翻出来,以前看可能只是觉得这是女性应该得到照顾,现在看满满都是压迫。这一转变的影响绝对是巨大的。 知乎用户R2iElQ
以上这些对比的处理方式差异,咱也不好多过问,只知道当油门被踩到底的时候,你最好祈祷前面还有很长一段路,否则一定是双输。
这种事情问法院检察院没有用,人家都是依照法条办事,即便自由量裁也“有理有据”;也不能指望基层执法人员,整体思维惯性这东西短期内是无法掉头的,不碰个大的障碍,甚至连转向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
那能怎么办?以前我还担心,现在无所谓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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