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职场“搭把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今天通报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洁员杨某在工作中帮助他人搬运器材受伤,被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不服,称其受伤非工作原因所致,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杨某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受伤系工作原因引起,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2023年8月,某保洁公司员工杨某在负责北京某高校文体馆保洁工作时,主动协助校方教师搬运羽毛球网架,因设备底座脱落导致右脚受伤。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开展相关调查,认为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保洁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某受伤是因为其擅自离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文体馆老师可以证明杨某当时系主动提供帮忙,老师明确拒绝未果,之后杨某被羽毛球架底座砸伤。保洁公司认为虽然杨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却不是工作原因所致,故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将某区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延庆区法院依法通知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延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杨某受伤地点为某大学校区文体馆,受伤时间为上班打卡期间,故杨某受伤时处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其次,关于杨某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该规定并未将职工遭受伤害的范围限定为“本职工作”。本案中,杨某在和老师一起搬运羽毛球网过程中被羽毛球网底座砸伤,杨某的行为与其保洁工作的工作职责具有一定关联性,其爱岗敬业、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弘扬。且学校文体馆是杨某负责保洁的区域,庭审中某保洁公司亦表示平时存在保洁人员和学校老师一起搬运体育器材的情况。若将杨某的行为狭义理解为某保洁公司主张的“擅自离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延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基于公司利益,在协助完成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人社局认定杨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及立法本意。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延庆区法院行政庭(综合庭)法官邢瑾霞表示,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在具体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主任、副教授李雷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工作原因”和职工是否从事与本职相关的工作认定,不宜仅限于表面含义作片面和不合理的限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友善”等理念,在劳动关系中体现为劳动者维护集体利益、互助协作的职业伦理。本案判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适用深度融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主观善意的肯定,彰显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人文关怀,有利于优化更具凝聚力的职场生态,构建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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