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官媒发布消息,之前一直存在于法院内部的诉讼服务中心(主要工作是各类案件的立案、信访接待),开始纷纷从法院大院内搬离出来,入驻到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入驻以后,跟公安、人社、信访等部门开设办事窗口一样,统一对外办理业务,执行的是跟其他部门统一的上下班时间。



据此,业界呼吁已久的,解决法院“立案难”的措施之一——立案工作剥离法院统一行政化办理,貌似走出了第一步。

例如,“陇原剑”报道,4月21,随着敦煌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正式启用诉讼服务窗口,首日运行中,该窗口共受理案件10件,群众平均等候时间较传统模式缩短40%。“以前要跑法院、劳动仲裁等好几个地方,现在直接带着材料来综治中心,流程清楚、指引明确,真是省时省力!”



从各地报道情况看,很多法院推进此项工作,是将之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具备的民商事立案、信访接待、诉前调解等业务并入了当地的社会治理中心“一站式受理”,跟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驻点单位协同办理业务、进行立案调解信访等业务衔接,便利群众。

如果这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话,意味着法院的立案工作将从进门需要安检、“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的封闭司法环境,纳入了其他政府机关对外业务窗口的公开接受监督。

“立审分立”,一直是多年来司法改革确立的工作目标,最高法院1999年10月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提出了对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工作目标要求。2015年全面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实现了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性转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应立尽立”,屡屡被最高法院作为对各级法院立案工作的硬性要求,公开承诺。

然而,在一些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理由和要完成考核指标和任务动力下,仍对诉讼立案采取了各种立案登记制规定之外的各种限制。依托禁止录像拍照“司法秩序维护”的优势,有的法院人为的设置立案门槛,利用诉前调解、诉讼材料格式要求、各类证明不全等理由,随意的拖延和变相的阻碍当事人或律师立案。



很多案件,光是立案,及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诉讼费排队缴纳、诉讼案号排队等待,就需要等待超过一年时间。有律师刊文,“目前立案很困难,每立一个案件都要与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不断周旋,短则一周,长则数月,苦不堪言......”

有律师曾经因为立案等待时间过长,被当事人投诉到了司法局,公开网络喊冤“不能怪自己”,还有的律师为此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质疑,无奈之下跟立案窗口人员发生冲突,甚至不惜勾兑立案窗口人员。

“立案难”问题,成了近些年屡屡社会关注和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也形成了立案难年年治理、立案难年年存在的司法“老大难”现象。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各级法院每次召开律师行业的座谈会,立案难问题是律师们肯定反映的问题之一。

为此,各方也积极献言献策 ,其中有一种建议被提出了很多,那就是将立案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或是由上级法院或其他机构统一行使,让法院专门审理案件。还有人建议,将诉前调解这本不属于司法工作的内容从法院剥离出来,防止法院利用诉前调解的便利,在立案之前无限期的拖延下去。

以上的这些建议,说白了就是为了落实“有诉必理”的法律规定,落实法律规定的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权,防止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等审判工作压力,采取直接或变相打压诉权的方式,人为的减少立案数量,制造“立案难”的现象。

在法律圈,有一种观点很是盛行,目前的法院已经明显的“案多人少”、案件审理压力巨大到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办案质量,因此,控制立案数量,也是不得不采取的工作措施。如果放任“有案必立”的话,势必会出现大量案件挤压在审理环节,光是排期开庭都要等待很久的现象。

如此的理由和担忧,是不是可以不予执行立案登记制和限制社会大众走司法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理由呢?妄自揣摩一下,各地从去年开始推行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现象,是不是就是为了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将立案工作置于公开监督范围的举措之一呢?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新庆一行调研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参与综治中心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参观了郫都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调研法院入驻综治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座谈会上提出,要认真贯彻张军院长对立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规范立案与调解工作的要求......;要积极参与综治中心建设,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结合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促推综治中心切实发挥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工作平台作用......

可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入驻社会综治中心,不是一地开展的特色工作,而是全国各地全面性的推进。由此带来的法院立案工作通过公开窗口办理,能不能有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呢?有当地开展了此项业务,或是通过此类窗口办理过立案业务的,可以在留言区谈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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