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靠山吃山,山中有不少珍贵药材树木,但并非可以随意采摘,否则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近期,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冬虫夏草案作出一审判决,男子马某某甲因非法收购5632根冬虫夏草(价值180224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涉案虫草全部没收。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本原因在于采集、收购的动植物列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经许可私自售卖,就触犯了相关法律。但是并非是挖到野生植物变卖便需要负担刑责,关于刑事责任,要看涉案金额,如果数额较少,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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