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经营活动。2019年9月16日,赤某公司决定成立超某公司,由超某公司运营“某某漫画”APP。自2020年12月起,赤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APP对外传播1200余部侵权漫画作品,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非法牟利。
晴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公司经营期间,招募人员负责从境外下载侵权漫画、维护“某某漫画”APP功能及服务器、推广“引流”等工作。华某江为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洋系“某某漫画”APP的实际经营人,负责APP的运营与推广等日常事务管理。经司法鉴定,两人任职期间,“某某漫画”APP内部分作品实际被点击数共计142万余次。经司法审计,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某某漫画”APP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晴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江等20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九派新闻)
编辑:刘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