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涉矿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非法开采、盗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盗窃、非法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加工矿石产品的;

(三)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设备、工具、场地、电力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六)盗窃、非法收购矿山物资设备的;

(七)妨害矿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其他涉矿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凡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个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举报电话:5222377或110。

四、凡举报涉矿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案情,一般线索给予2千元至5万元的奖励,重大线索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根据登记受理时间优先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受理举报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单位予以接受,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移送相关单位查处,查处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司法机关将对所有涉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打击处理。

栖霞市人民法院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栖霞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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