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真实案例分享4

案例:郑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281刑初279号

损害后果:一人死亡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三个阶段都取保候审)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事赔偿:1059721.78元

案发时间:2024.02.26

裁判日期:2024.11.27



检察院指控:

2024年2月26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郑**驾驶冀B6××**、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遵化市黎河桥新桥西侧时,与由西向东驾驶冀冀B8××**型汽车的姜某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尉和乘车人韩某香受伤,车辆损坏,后姜某尉死亡。经认定,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姜某尉无责任,韩某香无责任。经鉴定,死者姜某尉符合交通伤致胸部严重创伤及并发症,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郑**与死者姜某尉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民事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跃、庞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郑**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各被告人郑**赔偿因其交通肇事致原告的各项损失1444858.78元。事实和理由:姜某跃、庞某东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长子姜某尉。姜某尉未婚,无子女。2024年2月26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郑**驾驶冀冀B6××**冀冀B××**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遵化市黎河桥新桥西侧时,与由西向东驾驶冀87G**小型汽车的姜某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尉和乘车人韩某香受伤,车辆损坏,后姜某尉死亡。经认定,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姜某尉无责任,韩某香无责任。姜某尉受伤后,先后在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天19小时。郑**驾驶车辆登记在杨某明、张秀军名下,该车在某甲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某乙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主张的损失金额变更为1723918.7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保险之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姜某尉亲属、被害人韩某香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姜某尉死亡、被害人韩某香受伤,被告人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尉和韩某香无责任,郑**驾驶的冀B6冀B6××**挂牵引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甲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某甲河北分公司已向被害人韩某香垫付医疗费18000元,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韩某香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剩余80000元用作韩某香赔偿使用。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东、姜某跃的经济损失1059720.78元,由某甲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00000元,其余损失959720.78元由某甲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跃、庞某东经济损失1059721.7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跃、庞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