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从实体辩护的角度,金律师认为最值得争取的辩护要点有三个:虚假广告罪的轻罪辩护、从犯辩护、金额辩护。而金额辩护的主要前提,在于打掉部分金额,实现降档处罚的效果。
一、虚假广告罪的轻罪辩护。
轻罪辩护是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实现大幅轻判的首要考量。前些年,此类案件轻罪辩护的选择,更为倾向于非法经营罪,但最近几年,虚假广告罪成为更合理的辩护选择。
近几年,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改判为虚假广告罪的判例有明显增加的迹象(具体判例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部分列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部分涉案公司在保健品销售方式上,更加注重刑事合规和风险规避,对销售机制和销售人员的要求都明显提高,最终体现为司法机关如若认定诈骗罪,亦会存在诸多定罪的否定性事实,无法合理释法释理;二是加之诸多案件中,辩方通过强有力的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证据辩护、说理,最终司法机关亦能采纳部分意见,接受轻罪处理的折中方案。
保健品类案件,如若认定为虚假广告罪,最高判两年;反之,如若认定诈骗罪,基于涉案金额的考量,最重可能会到无期徒刑,量刑结果悬殊巨大。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我们在这里不做过多解释,诸多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坚持诈骗罪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主体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诸多司法机关认定保健品销售公司并不符合上述主体要求。二是部分司法机关认为虚假广告罪无法完整评价涉案的保健品销售体系和销售行为,甚至会以牵连犯逻辑,认为涉案人员确实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销售保健品,因此符合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虚假广告罪不能完整评价涉案行为,因此认定构成诈骗罪。
金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罪名辩护,并不在于对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之间进行界分,如若结合案件事实,强行对两罪进行界分,反而可能会更加无法解释前面提到的两点构成诈骗罪的逻辑。
罪名辩护的核心,在于通过事实、证据,全面列举、论证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由,进行排除式的罪名辩护。例如资质齐全、销售手段只是部分夸大而非完全虚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功效、公司合规性质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处理违规制度、退货退款制度等有利事实,加之程序辩护作为辅助手段等方式,排除诈骗罪的构罪要件。
虚假广告罪的罪名辩护,体现在通过强有力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实体辩护、程序辩护等方式,最终说服司法机关“买单”,在判罚有罪的情况下,选择一种“无伤大雅”式的三方和解方式。
具体判例,以我们2018年办理的邱某案举例:
本案中涉案公司被指控“以销售保健品、食品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采购‘玛咖牡蛎’等相关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将采购的产品按照具有治疗男性壮阳的功效设计广告,对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涉案金额过亿。”
本案办案机关最初指控的罪名是诈骗罪,在辩护时亦遇到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罪名争议问题,但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方意见,选择了虚假广告罪轻判处理。
二、从犯辩护,实现减轻处罚
从犯辩护是保健品诈骗罪案件中,针对特定当事人更容易实现的有效辩护路径。诸多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当事人被指控为主犯时,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如若认定为从犯,通常会减轻处罚,实现3-10年,加之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甚至可以靠上缓刑。
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都存在,除去公司最大的老板,其他涉案人员均可能认定为从犯的情况。当然这里取决于涉案人员具体的涉案事实,例如是否投资入股、对公司具体的管理职权、对销售行为具体作用大小等因素。
从犯辩护尤其体现在总经销商中公司经理、小股东、部门负责人、财务、单个产品合伙人等,以及下属经销商、合作商、平台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从犯辩护更加注重事实、证据方面的实体辩护,例如部分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强行认定犯罪集团,从而对涉案人员进行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三级划分,而忽视了在不认定为犯罪集团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只有主犯、从犯两层级划分。这类划分极易将本属于两层级从犯的涉案人员,强行划入三层级主犯的逻辑中。
此种认定在我们办理的湖北“宋某”等人一案中,较为明显。《起诉书》在认定犯罪集团的情况下,将销售部门负责人、单个产品合伙人指控为主犯,通过一审阶段的辩护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此类人员最终被改变定性为从犯。
此外,针对总经销商下属平台、经销商类型的案件中,诸多案件会将类经销商负责人认定为主犯,而在诸多案件中,对此类人员在涉案销售行为中的职责、作用进行梳理,都能证明此种主犯认定是错误的。
例如:1.在我们办理的南京某鼎案件中,办案机关在一审判决中,将经销商平台认定为主犯,通过二审阶段的辩护,对涉案人员工作职责、参与程度、作用大小进行梳理,成功将此类“主犯”改回从犯。
2.在我们办理的山东王某等人一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等人是经销商平台负责人,认定其为主犯,通过二审阶段的辩护,亦改为从犯。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均从一审判决十年以上,调整为十年以下。
3.公司经理、财务人员的从犯辩护,在我们办理的河南卢某等人一案中有所体现。《起诉书》将涉案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认定为主犯,建议量刑十四年,通过一审阶段的辩护争取,法院最终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当事人最终判罚五年。本案主从犯的量刑对比是极其鲜明的。
三、金额辩护,实现减轻处罚
前已提及,针对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中的金额辩护,如果不是以降档处理为前提,则无实质意义。
这类辩护主要体现在金额介乎量刑档次上下之间的案件,例如从五十万以上降档为五十万以下,针对部分涉案人员(部分地区)从六万元以上降档为六万元以下等。
例如在我们办理的四川刘某等人一案中,《起诉书》指控涉嫌诈骗罪的产品有四个,涉案金额一百万元左右,在一审阶段,我们成功打掉两款产品销售行为的诈骗罪定性,最终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低为四十万元左右,成功实现减轻处罚。
金额辩护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通过打掉部分产品销售行为的诈骗罪定性、打鉴定意见、打电子数据、会计账本,数据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等方式,部分案件不排除以快递单据与统计单据核对等方式,通过数据证据之间的相互佐证,打掉部分存疑的涉案金额。
以上三种辩护路径,是金律师在办理多起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中,以结果为导向,实务总结的有效辩护方式。当然每个案件都会面临不同的事实、证据情况,也会面临不同的司法机关或严或宽的处理态度,针对特定案件,通过不断的沟通,选择最适宜的辩护方式,争取最适当的处理结果,是我们辩护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