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法理与辩护思路

裁判法院: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青2521刑再1号 2023.12.28裁判

观点: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是对法律条文变化的回应,更是对骗取贷款罪法益保护本质(信贷资金安全)的回归。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围绕“损失认定”“共犯关系”及“立法目的”展开论证,以实现有效辩护。

案情介绍

基本事实与行为经过

2017年11月28日,原审被告人仁某受其任职公司西宁老花纱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指派,以“公司整栋楼房整体装修改造”为由,向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为完成贷款申请,仁某提交了虚假的《建筑工程预算书》《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等材料。2018年6月,银行与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以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69号的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2018年7月至12月,银行分三次发放贷款5000万元,但该款项被张某某通过其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转至青海鑫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建筑工程,与申报的“装修改造”用途不符。截至2021年12月,贷款尚有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847,858.66元未偿还。

原审判决与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8日,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5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仁某作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基于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审判决援引《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及共同犯罪条款,但未对抵押担保足额性及实际损失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主犯改判与再审触发

原审主犯张某某因涉黑案件被另案处理,其骗取贷款罪一审获刑一年并处罚金500万元。2022年6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提供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且未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撤销张某某的骗取贷款罪判决((2020)青刑终64号)。2023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西宁农商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债务可通过民事执行实现。基于主犯无罪及民事救济可行性,仁某以“主从犯责任连带性”及“无实质损失”为由提出申诉,共和县法院于2023年10月决定再审。

再审核心争议与改判结果

  1. 法律适用:应否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际损失”标准重新评价行为性质?
  2. 情节认定: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但足额抵押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3. 共犯从属性:主犯无罪是否必然导致从犯无罪?

2023年12月28日,共和县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案涉贷款虽有欺骗手段,但抵押物真实足额且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未造成“重大损失”;主犯张某某无罪的前提下,从犯仁某的行为亦不具刑事可罚性。最终撤销原判,改判仁某无罪。

法律分析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争议:

  1.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与共犯从属性问题:主犯张某某因《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被改判无罪,从犯仁某是否应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再审改判无罪?
  2.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争议: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与“重大损失”,尤其是存在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但未实际造成损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

二、案件事实与法律演变分析

  1. 行为时的法律依据仁某的骗取贷款行为发生于2017-2018年,原审适用《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施行)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仅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条件。再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修正案六),但需结合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即强调实际损失的客观结果。
  2. 主犯无罪对从犯的影响主犯张某某在二审中因修正案十一的适用被改判无罪,核心理由是“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再审法院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从犯的刑事责任依附于主犯,主犯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从犯亦不构成。这一观点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归责逻辑,即从犯的违法性需以主犯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为前提。
  3. “情节严重”与“重大损失”的认定
  • 原审认定:仁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50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 再审否定抵押担保的真实性:案涉贷款有足额抵押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经民事判决确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融机构可通过民事执行挽回损失,未造成终局性损失。(2)“情节严重”的实质标准: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趋势表明,单纯的欺骗手段不足以入罪,需结合是否实际危及信贷安全。本案中贷款虽未完全偿还,但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务,未额外增加信贷风险。

三、理论争议与司法立场

  1. “情节严重”的限缩解释修正案十一前的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常被扩大解释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最高法院研究室[(2011)刑他字就《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一案的请示》答复: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本案再审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情节严重”需以实质危害金融秩序为前提,而非单纯的形式违法。
  2.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需达到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需排除可通过担保物追偿的部分。本案中,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符合入罪条件。

三、辩护思路总结

  1. 法律适用辩护
  • 主张再审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修正案六),但需结合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认定。
  • 强调主犯无罪对从犯的连带影响,援引共犯从属性理论。
  1. 事实与证据辩护
  • 抵押担保的足额性:提供抵押登记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银行未实际损失。
  • 因果关系的阻断:银行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如本案中抵押物真实),欺骗行为与损失无直接关联。
  1. 社会效果与罪责刑相适应
  • 强调刑事手段的谦抑性:本案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刑事追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判决启示与类案参考

本案再审改判体现了以下司法趋势:

  1. 严格限缩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范围,强调实际损失与实质危害性。
  2. 共犯从属性的司法认可:主犯无罪时,从犯的刑事责任需重新评价。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逻辑:民事救济的可行性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结语: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是对法律条文变化的回应,更是对骗取贷款罪法益保护本质(信贷资金安全)的回归。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围绕“损失认定”“共犯关系”及“立法目的”展开论证,以实现有效辩护。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

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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