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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李华、王芳:夫妻,共同作为买受人
丙公司(某发展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
董某:丙公司销售人员
涉案房屋情况
B 座房屋:位于通州区,备案总价 460.93 万元,双方约定优惠后总价 374.1214 万元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承诺:
2023 年 6 月 10 日签订《认购书》《预售合同》及《协议书》,约定首付 20%(75.1214 万元),剩余房款分期支付
销售人员董某在签约前承诺“签约后 6 个月内无理由退房”,并通过微信、现场沟通等方式确认
《协议书》约定无理由退房需满足“付清全部房款” 等 6 项条件,但董某称 “可当它不存在”
履行与争议:
李华、王芳支付首期房款75.1214 万元
2023 年 9 月 7 日,因项目施工风险,原告主张行使 “6 个月无理由退房” 权利,遭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抗辩称原告未付清房款,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退房条件
诉讼请求:
要求退还购房款75.1214 万元
开发商反诉主张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争议焦点
“6 个月无理由退房” 承诺的法律效力:
口头承诺与书面《协议书》冲突时,应以何为准?
销售人员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原告未付清房款,是否影响无理由退房权利?
《协议书》中“付清全部房款” 等条件是否有效?
案件分析
一、口头承诺的合同效力
要约邀请vs 要约:董某作为开发商销售人员,其 “6 个月无理由退房” 承诺具体明确,且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构成合同条款(《民法典》第 496 条)
书面协议的效力限制:《协议书》中“付清全部房款” 等条件实质剥夺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且开发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 497 条)
二、合同解除权的成立与行使
解除权条件: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明确“签约后 6 个月内无理由退房”,原告在约定期限内(2023 年 9 月 7 日)提出退房,符合解除条件
通知生效时间:原告通过微信向销售人员、邮箱向开发商送达解除通知,合同自2023 年 9 月 28 日起解除(《民法典》第 565 条)
裁判结果
合同解除与购房款退还:
确认《预售合同》于2023 年 9 月 28 日解除
丙公司退还购房款75.1214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反诉请求驳回:
开发商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已解除而不成立
案件启示
销售承诺的法律风险:
开发商对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口头承诺可能构成合同义务
书面协议若限制主要权利,需尽到显著提示说明义务
无理由退房的实务要点:
明确约定解除权期限与条件,避免口头约定与书面条款冲突
购房者需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
本案通过区分口头承诺与书面条款的效力、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明确了开发商销售承诺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