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乙抚养,父亲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甲与乙对孩子的探望问题一直未达成共识,甲称要探望孩子,乙多次拒绝,双方矛盾逐渐升级,甲遂将乙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纠纷并非简单的法律争议,其背后关乎孩子的成长,一纸判决或许能解决一时的纷争,但难以从根本化解矛盾,遂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起初,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剖析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以及和谐稳定的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理性看待探望问题。最终在多番调解下,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