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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在未开展执法检查情况下,CL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队长李某,要求相关卫生院以县市场监管执法三中队名义,向辖区65家卫生室预收罚款,造成不良影响。
2023年10月,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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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让人不禁想引用最近京东声明里的一句话:
虽然有人明说不会做,但是大家都知道他们一定会暗暗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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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才会有可能引发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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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以县市场监管执法三中队名义执法,显然属于公权私授。
这也是违法的。
因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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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罚款更是天下之大笑话。
我们知道,罚款是要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个要素来考虑的,但这家执法机关竟然可以预收。
那就说明,这家执法单位竟然预想管理对象会违法,而且预先设定了违法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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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曾经看过一个笑话,说官老爷惩罚一个下属,打了几棍以后才发现确实打错了,官员表态:这次打错了,但也不好补救,如果下次再犯错,就可以免打。
这是引诱人家下次继续犯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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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里的执法中队长,就敢向65家企业预收罚款,这65家企业为何不行政复议、不行政诉讼?
这可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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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想不到的是,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
我们都在宣传、贯彻,而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一些新的执法理念: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无过错不罚。
但我们看到,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在未开展执法检查情况下,CL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队长李某,要求相关卫生院以县市场监管执法三中队名义,向辖区65家卫生室预收罚款。
这是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多大的嘲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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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在基层几乎走了过场。
果真如此,再好的立法又有什么用呢?
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