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唠唠 “江西景德镇司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事件发生在去年十月,一对夫妻抱着不满 1 岁的孩子过马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撞飞,一家三口不幸离世,其中婴儿还未满周岁。案件一开始,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廖某某刑事拘留,但是可后来检察院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那么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导致罪名变更?
这里先卖个关子,先来说说这俩罪名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大家都很熟悉,简单讲,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像平常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要是引发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这罪。它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是疏忽大意没预见会出事,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自己能避免。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区分两个罪名除了主观,关键还在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公共危险性。
回到咱们这案子,为什么罪名会变呢?从目前披露的细节看,廖某和女朋友吵架后,为了泄愤,在限速 40km/h 的路段,竟然把车速飙到 129km/h。他这种在闹市区严重超速,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还不管不顾的做法,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因为,案发路段位于居民区,周边环绕学校、医院与商铺,高速冲撞行为已超出交通违规范畴,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现实威胁。
之前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可能是因为初步调查时,更多关注到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超速等表面上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违章行为。但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廖某是故意泄愤,主观恶性更大,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已突破交通肇事的过失边界。
再讲讲量刑。交通肇事罪因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最高刑期一般在七年,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就严重多了,最高能判死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要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然而本案,事发后肇事司机表示积极赔偿,也就意味着被告有一定悔罪表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损失,所以积极赔偿一般也会成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但是,廖某在情绪失控下超速驾驶,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性也是量刑关键。最高检2024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对“漠视他人生命”的肇事行为需从严惩处,可能为本案提供司法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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