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不要求获得利益,即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未取得任何收益,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是该罪重要的量刑情节,在认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该罪是妨害司法的犯罪,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所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为标准,既不是掩饰、隐瞒行为的人获利多少,也不是上游犯罪人的获利总额。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在价格计算时,一般以行为时的市场价为基准,以收购或者销赃价格为补充,综合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在特殊情形下,如行为人从上游犯罪人处收购赃物或者向他人销售赃物的价格高于赃物实际价值时,就可以通过该价格予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自2020年10月开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专项打击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土壤,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也突然上升。



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区分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的规制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阻碍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从行为时节点上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可以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仅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刑法第287条之二中,并未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来看,如建立“跑分平台”等帮助行为,可以发生在被帮助犯罪既遂之后。在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行为界定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被帮助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被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限于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既包括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法条的表述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以“明知”为前提,但是对于“明知”的程度要求并不相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要求概括性的、相对具体的明知,即行为人知道被帮助的行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只要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不存在共谋,无论其对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还是明确知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