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3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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