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简言之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国内上市,或者其价格比当地的划得来。然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来,又或者从国内携带商品到国外给别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个性化商品和优质品牌需求的增加,代购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也成为不少人安身立命的谋生方式。然而,代购在带来了便利与赚钱商机的同时,但也伴随着风险。


许某,男,1994年出生。初中毕业后就早早踏入社会,在工厂打了几年工后,就自己开设了网店,销卖各种化妆品,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在村民眼里,他就是一个聪明敢干的人。然而在2023年10月份,一个消息传来,许某被捕了!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杨某、许某明知国家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的相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双方达成合作购物意向,由被告人杨某多次利用有偿获得的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直邮交付给许某。之后,被告人许某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将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利。


原来,问题出现在他销售的代购商品上。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据许某交代:他是在202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做化妆品生意的上海人杨某,之后许某通过微信向她购买化妆品,货款是通过他本人的支付宝和银行卡支付给杨某的。他向杨某购买的化妆品中有一部分就是来源于杨某利用海南离岛旅客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的海南免税化妆品。他购买这些海南免税化妆品全部都是用来国内二次销售获利。


据许某交代,他的代购商品全部来自一名叫杨某的女子。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一般是杨某发各种免税店优惠活动和包含化妆品样品、品种、价格的照片给许某,许某觉得价格合适就直接向杨某下单,下单后杨某会马上组织人从海南离岛免税店购买,直接从免税店寄到许某这里。据其交代:他提供了自己的地址和多个收件手机号码给杨某的原因是他自己知道杨某是在做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生意,所销售的免税化妆品都是利用他人离岛资格和额度购买的,这样把地址和电话转给旅客去填写,这样能保证货是正的。过后他知道海关在严厉打击海南离岛免税走私行为,就没有再购买海南免税化妆品在国内二次销售。所购买的海南化妆品已经被他在淘宝店销售出去。


许某的供词得到多名游客的证实。

张某 游客

2021年11月,我、蔡某、王某几人去海南边工作边玩。我的一个朋友杨某,是我去海南的一个地接,不是现实的朋友。她当时问我,我们买不买免税商品,我说我们不买,她说你们不买的话就帮她买一点,然后她说再帮她找几个人,然后我登录她的账号用我自己的身份信息付款,买的东西和留的地址都是在她的账号里预留好的,我并不清楚。


王某 游客

2021年11月末左右我去过海南,朋友张某让我和蔡某帮他的忙,说他有一个朋友托他帮忙,使用我们的额度买一些免税商品,然后邮寄到指定的地址。我也不认识张某说的人,听说是个女的。我就只是帮忙,没有获取过相应的报酬。收货地址是按对方要求留的,当时我记得是个广东潮州的地址。

202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投案。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据杨某交代:她大概是从2016年开始,从日上免税店直邮开始做,只做化妆品生意,后来慢慢拓宽渠道,大概是在2021年开始接触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这个渠道,她所收购的所有海南离岛免税渠道化妆品都是卖给了许某一个人,没有卖给其他人。所销售化妆品的来源主要是海南离岛、海南线上、海南补购、日上线上、丝芙兰专柜这5个渠道。海南离岛免税就是套用了海南离岛旅客的资格和额度购买海南免税化妆品。杨某知道从代购群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再销售给许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群里都这么操作,她也就跟着做了,想赚个差价,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案发后,杨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许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0000元。


2024年6月28日,潮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杨某、许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3955件(套),价值人民币1474017.11元 经计核,被告人杨某、许某核定偷逃税款共计463196.89元。


经审查,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7月26日正式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11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许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54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4年9月11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被告人杨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许某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许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均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二、被告人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三、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许某、杨某两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蝇头小利,参与“套代购”违法犯罪行为,最终罪责难逃,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苏派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法院在此提醒:组织利用他人离岛信息套购免税商品牟利、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者将所购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再次售卖的行为均不合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免税商品据为己有或转售牟利更是难逃法网的犯罪行为!大家在开心购物之余也要提高警惕,通过正确、正当的方式购买免税商品,切勿相信网上代购免税商品的信息以及寻找代购人员套用个人信息的招聘广告,以免上当受骗、财物两空。

来源:潮州电视台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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