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榆树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缔结婚姻,婚前丁某家庭按照当地习俗向赵某支付彩礼15万元及“三金”首饰(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然而,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频发争吵,共同生活仅5个月后便分居。丁某认为婚姻已无法维系,遂向梨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彩礼及首饰。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此类案件涉及家庭关系和传统习俗,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遂决定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梳理案情,向双方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重点解释“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下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官从情感角度出发,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看待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经过数小时释法明理,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当场返还丁某彩礼款6.1万元及“两金”首饰(金项链、金手镯)。丁某自愿放弃其余诉求,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协议履行后,双方均对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矛盾,更以司法温度弥合当事人情感裂痕,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涉民生案件中的责任担当。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彩礼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双方家庭情感与经济利益,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割裂社会关系。我们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既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又注重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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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梨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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