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刘女士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协议离婚时,她与前夫已经就抚养费明确约定,如今,她却遇到了难处。
2020年,刘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由于女儿是艺术生,从2024年开始就读于一所中外合办的艺术类学校,学费较高不说,其他费用也不是小数。渐渐地,刘女士开始难以单独承担孩子的其他开销,便向前夫提出增加每个月的抚养费,可前夫并不同意。对此,刘女士该怎么办?
问: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可以增加吗?
答:抚养费的数额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当事人不能就抚养费数额确定一致并起诉,法院应综合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民法典的条款中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问: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答:离婚时协商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如有特殊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可以予以增加。比如,当地基本教育费用增长,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又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水平提高等。
另外,抚养费属于维持孩子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般性费用,有证据证明突发性事件或疾病导致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抚养费,或分担额外的医疗费。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还是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如有特殊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均可以予以增加。刘女士的女儿因教育费用的增加,希望其父亲增加抚养费数额,有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其父亲应予以相应增加。
法援律师建议
其实,在孩子有合理需求时,无论是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必要时,孩子均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需要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应注意搜集证据证明确有增加抚养费的需要,常见的证据有日常基本生活开支的费用单据、记录;入学就读文件,教育费用的单据、记录;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的票据等。
如若协商无果的话,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此类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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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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