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因未提前向公司申请请假,公司便对其做出扣除三倍日薪、扣除当月绩效3900元的处罚,最终该员工二月应发工资:-1758.04元。这和背书包上学没区别。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看看该网友提供的信息。这是一家公司发布的预追偿通知。
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行政发 25-3-24预追偿通知 --关于张某某旷工的追偿通知
尊敬的张女士:
经公司内部考勤核定,发现其在2025年2月6日早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奖励与惩罚的第三点进行提前请假申请,因此公司视为其旷工一次,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同时其在2月21日当日未上班打卡,且未进行请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为其二次旷工,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即扣除6400/21.75*6=1765.52元,除此之外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纪律中第一点规则范围中第十点,旷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扣除3900元.
张 女士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职级工资500元,绩效3900元,2月应出勤19天,实际出勤天数共12.5天,加班9.5小时,即加班费 2500/21.75/8*9.5*1.5=204.74元,此外2月社保个人部分469.14元,
除此之外,因为1月因为公司岗位变导致其工资多发放315.48元,即减去315.48元,最终2月工资应发放金额共-1758.04元,即
6400-6400/21.75*(19-12.5)+204.74-3900-1765.52-469.14-315.48=-1758.04.
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24日
从这份通知来看,核心问题就是因为张女士不守规矩,连续有两次未按公司规定请假引发的旷工行为,导致工资被扣,绩效考核受到重大影响。再加上其他因素,最终核算就是倒欠公司1700多元。
也就是说,经过这番公司的“严谨核算”,这名员工要带钱到公司上班了。
- 那么问题来了,应发工资为负数合法合规吗?类似案例此前有过报道。
早在2022年3月,南京就发生过类似案例。
有市民周先生向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递交书面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其2022年1月工资8000元。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取得联系。
经调查了解,周先生于2021年5月入职该公司,于2022年1月底自行离职。胡某认为,周先生在2022年1月期间,多次违反单位规章管理制度,常常发生迟到、早退的行为,因此决定扣发其1月的工资。“此举不属于拖欠工资,而是单位正常管理手段的体现。”胡某说。
执法队员表示,首先,“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是对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对于绩效不良者绩效奖金最多减扣为0,不能为负数。同时,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该用人单位将周先生绩效奖金“扣至负数”,扣罚其整月工资的行为涉嫌违法。
我们再回到四川这家公司的做法,显然有悖法制精神,已经涉嫌违法。哪怕员工旷工,也不能发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更不可能出现倒欠公司的情况。
当然,涉事员工也值得反思,一个月出现两次公司定义的旷工行为,这不符合一个合格员工的要求。如果觉得工作不如意,建议及早申请离职,换个工作环境。如果保持这种工作状态,到哪上班都不会受欢迎。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