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发帖称,人社局回复: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员工联系公司人事部门补办离职手续后,再按规定核算工资!劳动法不光约束企业,也约束劳动者,人社部门对待劳资双方要像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样,不能因为你弱你就有理。你怎么看?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仔细看看该博主提供的信息。这是江西井冈山人社局在某平台的公开回应。

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井冈山经开区人社局回复:

关于反映某某公司辞职及工资发放问题的处理回复

网友你好!
关于你所反映的在某电子公司辞职及工资发放的有关问题收悉,我局调试重视,并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2月21日入职某公司,并已于3月13日未办理离职手续而离职,某公司以你“自离”为由你对的工时、工资进行了封存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当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非试用期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自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你尽快联系声公司人事部门补办相关离职交接手续,该公司会在你补办完成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核算工资。
感谢对井冈山经开区人社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还有其它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井冈山经开区人社局电话,咨询。
井冈山经开区人社局

从这个处理回复来看,人社局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未办理离职手续而离职,这种“自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才可以核算工资。

  • 针对此事,网友们纷纷议论,各抒己见。

我们来看看网友们的看法和观点:

一大堆评论客观的没几个,无论在那个企业你不想干了正常辞职没毛病,自己说走就走,说破大天就是不对。不是谁谁弱谁有理,也不用说些个什么企业违法不管之类的话,它违法你可以举报,你不守法也应该收到制裁。

如果是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就可以选择自离并继续追回欠薪。

我觉得这个回复没什么问题啊。约束本来就是双方的,不应该吗?

不能以弱就有理?也不能以强就有理。劳动监察部门真正有下沉企业行使职权吗?例如: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真正落实签订了吗?现在签订的合同无一不是设计好的岗位、期限及内容。特别是期限都是一年,每年都要签,这个违法吗?谁来监管?

真是搞不明白,这有啥不对?签了劳动合同,没到期离职,不就是违约?天天喊着要企业守法,一到自己身上,就不行了?

支持企业不对罚企业,个人不对罚款个人,大家都不易,且行且珍惜。



  • 从网友的留言来看,大多数人是支持人社局回应的。毕竟,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企业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作为员工,哪怕和企业有沟通上的矛盾,不办理离职手续就撂挑子走人,这也是不妥的。离职交接清楚,这不仅是道义,也是责任。

当然,作为企业,应该给予离职员工适当的人文关怀。特别是不要恶意扣押员工工资,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因劳动纠纷扯出的刑案,都是因为工资发放问题引发的。

总之,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容易,都要多进行换位思考,好聚好散才是正道。到了对簿公堂,真的没意思,以后员工就业也会受到重要影响。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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