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能适用死刑吗?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司法实践中,许多行为人拐卖或拐骗数十名儿童,许多儿童被拐十多年后才得以解救。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有亲属因伤心过度等去世。对于此类案件,可以综合考虑适用死刑。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拐卖妇女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受妇女本人或者他人之托,把妇女带到外地为其介绍婚姻,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虽然都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牟利的内容、方法、手段及其产生的后果都是不同的。前者"介绍婚姻",妇女是自愿的,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没有采取欺骗或者胁迫手段。后者是行为人以欺骗、利诱或者胁迫手段实施拐骗、贩卖行为,完全违背妇女的意志。
(2)区分妇女自愿外流与拐卖妇女罪。有的妇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外流到他乡,与他人结婚。征得妇女同意,即使收受了对方的财物,也不能认定拐卖妇女罪。可见,查明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手段,是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志。
三、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这两种犯罪尽管都具有图财的目的,手段也都是骗,但各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容易区别的。但在贩卖妇女与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同时出现、互相交错的情况下,就要透过现象,揭示犯罪的实质,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凡以贩卖为名,骗财为实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的胁迫或者利诱下共同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