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近期在办理一宗数十人被捕的网络诈骗案件,该案由粤琼两省公安合办,目前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从检察院拷贝回来的案卷有百余卷,阅卷、证据审查工作量极大。

万事开头难,刑事律师就像是愚公,在这如山的案卷中筛选、搬运有用信息。面对如山的案卷,阅卷、摘卷如何下手,成了辩护律师要面临的大问题,本篇文章是我们团队在摘卷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及经验分享,与大家交流。

01

理解摘卷的目的和意义

在与律师助理培训时,我常说“律师工作的职业化”,就是从任务完成导向转为目的实现导向,我们做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操作手册》中有这么个规定,而是因为做这一件事情能够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达到某些效果,因而才会去实施。

这个道理在摘卷工作中也一样,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引,都没有规定刑事律师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摘卷(或是以什么形式产出摘卷成果)。但是,如果不能对“摘卷的目的”有一个准确的认识,那么便不可能在摘卷这个工作环节中顺利取得好的成果与效用。

我认为,刑事案件摘卷有以下几个目的:

1.了解侦查机关的取证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客观证据的取证情况,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凿(酒精测试?体液测试?毒品提取?)

2.核实嫌疑人供述真实性:核对被害人对律师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有所保留、隐瞒甚至欺骗的情形,有无出现被害人在供述中未准确陈述的情况?

3.交叉比对言辞证据,把握分歧点:团伙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之间的供述记忆存在分歧。阅卷时,就特定事项审查嫌疑人之间的言辞证据,了解各嫌疑人对哪些事实存在共识,哪些事实存在分歧;

4.审查书证、物证指控事实的关联性:关注书证、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连接点,即“这个证据与待证事实有什么关联”,从关联的强度、内容来判断书证、物证的可采纳性;

5.为质证工作提供素材:阅卷不是看小说、看剧本,而是一种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审视。阅卷工作和质证活动不可分离,办案人员在阅卷过程中往往也会带有质证的思维。

阅卷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审查,直接、全面地获得案件事实及取证信息,为辩护思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如果不能实现这个目的,阅卷便是低效的、低价值的。

02

通读起诉意见书、涉案人员笔录,

了解基本案情

上文讲了阅卷的目的,并鼓励大家以“是否实现阅卷目的”来判断阅卷工作的质量,那么,阅卷的第一步,应该如何去做呢?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操作习惯,有的律师会直接开始对证据进行实体审查,并开始摘卷。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对于集团 性犯罪案件 而言,案卷量往往都不小,少则十余卷,多 则 几十 卷 、 上 百卷,不先读读 材料、 起 诉 意 见书就直接上手去摘 ,容易陷入“赶工”陷阱(即盲目地追求进度,而不注重工作目的 )。

基于集团性犯罪案件涉及人数、犯罪事实众多的特征,我的建议是:先通读起诉意见书和主要人员的笔录,增强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再开展下一步的阅卷、摘卷工作。

与大家预想的不一样,阅卷工作本身是一个高强度、低趣味的工作,如果拿到一份案卷后直接上手对证据进行摘取、审查,往往缺乏对全案基本事实的掌握,忽视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因而无法实现摘卷的目的。

起诉意见书怎么看?简单来说,就是关注嫌疑人 人数、个人信息、案件移送单位、强制措施采取时间、方式、记录、指控犯罪事实及结论、主要证据、指控罪名、嫌疑人对犯罪指控的态度、起诉意见书作出时间、随案移送卷宗数量、扣押物品情况等。


通过对起诉意见书的研读,可以初步了解公安机关的指控信息和初步定性结论,除此之外,也能够产生一些对案情的分析和疑问,接下来才是带着这些分析和疑问去摘录案卷。

在读完起诉意见书之后,应基于起诉意见书中对指控事实的陈述,读一读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原因在于,起诉意见书只是表明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但这个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正确,还需要打个问号。因此,应当根据阅读起诉意见书时心中产生的一些疑问,翻找案卷中的一些重要材料,如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作为亲历犯罪事实的人,其所作供述在初步阅卷过程中,仍然有很高的效用:一来,若其供述属实,那么陈述本身便可直接指明全案事实细节;二来,若其供述不属实,则可通过会见进行核实,或对比案卷收录的客观证据予以比对得知。当然,实践中,律师在阅卷前大多也通过看守所会见与嫌疑人进行过接触,对案件事实有初步的了解,但考虑到多人犯罪案件中,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及时了解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或指证),因此在阅卷开始时尽快查阅所有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对了解全案情况将起到极大作用。

03

结构性摘卷,

摸清楚案卷的证据结构和核心证据位置

关于结构性摘卷,我在文章《》中已经对操作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大家可以直接跳转该文。

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常常容易遇到“不记得某一个证据在哪一个案卷里头”。在一些案件里,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会比较“贴心”的帮忙编排顺序,譬如根据所在卷主要调查嫌疑人的名字来命名案卷,这种情况下,一般每个人会有至少两本卷,如“张三a、张三b”,一般来说a卷是诉讼文书卷,内容主要为“张三”这个人从被捕,到被羁押的所有手续文书(甚至有的还会包含起诉意见书),而b卷往往是关于“张三”这个人的诉讼证据卷,常见内容有张三的供述、张三的辨认、张三所持物品的清单、张三手机的聊天记录等等。

但是,也有不少的案卷并不会以嫌疑人的名字进行命名,而仅仅是以数字进行编排,这些数字编排有时候还会不规律性地随机插入,如:“1、2、3、3(2)、4、5、6、7、7(2)、7(3)……”,这种情况下,很多辩护律师拿到案卷之后就会一团糟,出现“不知从何下手”的情况。

事实上,团伙犯罪案件摘卷的第一步,首当其冲的是摸清楚案卷的整体结构,如:本案有多少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集中在哪几卷?证人证言主要集中在哪几卷?以此来实现初步掌握证据分布的目的。

实践中,我往往会用文字的形式对证据分布进行记录,这种方法在我们团队中被称之为结构性摘卷。结构性摘卷的本质是制作证据索引,帮助律师了解证据在案卷中所处的位置,了解全案的证据架构,对实体性的摘卷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我们一般会将结构性摘卷放在整体摘卷工作的开头。

结构性摘卷不仅仅是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简单排序、位置定位,还需要关注证据之间的排列逻辑——这一点需要大家自己摸索感悟。

04

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

及常见的证据类型

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助于我们对在案证据的结构和内容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关于罪名的构成要件,本文不展开讲解,但对于常见的证据类型作以下解析:

我们先以嫌疑人人数往往较少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为≥80mg/mL”,由此可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醉酒”,据以认定犯罪成立的核心证据便是(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律师的质证也将重点围绕着这个证据进行——若该证据并未采集,或该证据采集存在瑕疵,那么极有可能无法指控入罪;此外,若该证据内容对嫌疑人有利,如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甚至低于追诉标准,那么律师也应当及时注意到相关信息并加以有效利用。

以可能出现多人涉案的强奸罪案件为例。在强奸案中,办案律师必须清晰的了解强奸行为的本质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通过该本质提炼出强奸犯罪的关键点是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主观(违背意愿)、行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些论述犯罪成立的关键点,我们不难看出,指控强奸罪(既遂),必须有证据证明手段、被害人主观、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譬如:被害人被撕裂的衣物、身上的伤痕、嫌疑人身上因挣扎而产生的痕迹等,都可以作为“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证据;而使用过的避孕套、公安机关对体液的采集(及鉴定)、法医对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与否的检查,都可以作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将“二人以上轮奸”纳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范围,因此在“轮奸”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首先了解“轮奸”的定义。当然,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非典型”轮奸,如“后来加入”“事后捡漏”“一人未遂”等,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轮奸”的限定,便有可能适用法定加重不当而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首先要明确“轮奸”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寻找“是否有证据证明具有共同强奸且轮流奸淫的犯意联络”“是否有证据可证明存在另起犯意实施奸淫行为的事实”“是否有证据可证明多名行为人之间有没有对其他人的强奸行为起帮助作用”等。

最后,我们以涉案人数较多、案情相对复杂的集资诈骗罪为例。集资诈骗罪相比于上面提到的危险驾驶罪、强奸罪而言,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数往往更多,指控事实(信息)也更多,往往涉及多个事实,还涉及行为模式、诈骗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信息,因此对该罪的成功指控,必然离不开对“项目宣发”模式的供述(如公司老板、高管、代理、员工的供述)、书面材料、被害人的陈述等。

除此之外,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事实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并非泾渭分明,因此在案证据必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与辩解,并且极大可能存在可证明项目本身是否真实存在、集资款项是否真实用于项目的客观证据。最后,集资诈骗罪是数额犯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必然离不开对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调查,因此将会有数量庞大的结算记录以及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鉴定意见。

05

言词证据的审查是重点,

可以了解不同人视角下的案件事实

阅卷的过程中,审查言词证据会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工作环节,这是因为,一方面而言,言词证据的作出主体较多,有嫌疑人(及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被害人、证人,信息密度较高;另一方面而言,一个刑事案件的言词证据往往能够直观的描绘出案件的具体事实,即便个别陈述者未如实陈述,审查言词证据也能非常迅速的获知事实陈述的分歧,锁定矛盾点。

在通读起诉意见书和言辞证据后,辩护律师已经初步掌握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指控罪名,以及主要的言词证据内容。那么,接下来,辩护律师便首先要关注一个问题:各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主要指控事实的陈述有没有分歧?分歧在哪里?——我们称之为“提炼分歧”,至于没有分歧的“共识事实”,则可暂时放在一边。

比如,在某集资诈骗案中,全案嫌疑人有二十余人,分成多个案件起诉处理。在该案中,不同的嫌疑人基于不同的岗位视角和内心认知,对“涉案项目是否有实际经营”“公司决策权力结构”等事实有着不同的认识和陈述,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罪名的适用,也影响着主、从犯的认定,甚至影响了部分嫌疑人应对多少集资数额负责。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应当先将存在分歧的事实提炼出来,比对不同人员对该问题的陈述,以便得出倾向性意见。

关于言词证据的摘录,便需要提及详略得当这四个字。这四个字是我在当授薪律师的时师傅教给我的,但到底怎样摘卷才是“详略得当”,却让我思索了很多年——过于详细的摘录,跟“照抄案卷”没有区别,而且起不到效果,而随意省略信息,容易使得重要的案件事实被忽视,以至于我们在以摘卷笔录作为素材进行下一步辩护工作时出现问题。

我自己的做法是,把握需要关注的言词证据内容的要点,将一句话,转换成由多个关键词简单连接成的句子,详于关键词,略于口语、赘述,以此方为详略得当。

除了对字句审查、摘录外,详略得当更体现在对完整内容摘录的“取舍”中。实践当中,我们发现,讯问笔录当中详细讯问的部分未必是重要的信息,而重要的信息有时候反而没有被详细讯问,那么我们在进行摘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进行区分处理。

譬如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核心事实是向第三方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我们对案卷信息的摘录便应该着重围绕于虚开专票一事进行,而外围公司的经营情况、非涉案公司的组织架构虽然可能会在审讯中被提及,但是与核心案情关联不大的部分,可以考虑予以省略;再比如说代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团伙犯罪案件中,除非事先了解不同的实控人对企业的管理领域各有侧重,否则不需要花太多的笔墨放在企业人事结构上——因为无论人事结构如何设计,作为企业实控人一般都要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且大概率被认定为主犯。

06

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应关注与言词证据是否印证

在办理多人案件中,容易遇到这样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且对基本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歧极大(往往是相互指证对方是主导犯罪行为进行的主犯或积极参与人员),我们在审查这种言词证据,乃至后期质证时往往会十分痛苦——因为每个人说的都不同,没有办法对真实性作出判断。这个时候,队伍正、书证审查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了。

针对书证和物证的审查,相对来说精神损耗会比审查言词证据小一些,原因在于,言词证据虽然信息更加丰满、对案件的证明更加直观,但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可能会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性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往往会被质疑真实性,而物证、书证的真实性与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比言词证据更高,且数量上而言往往也比 言词证据更少,因此审查工作相对而言会相对省力。

针对物证和书证的审查,应首先关注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形式的合法性:尤其应当关注物证、书证的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方式、提取人员、见证人员、保存方式等,同时要检查是否有与提取行为相配套的勘验、搜查手续。当前虽程序辩护逐渐式微,然而相对于延迟证据而言,对物证、书证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质证成功率,仍然不可忽视。

在审查取证合法性后,律师应当着眼于这两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连接点,即“这个证据与待证事实有什么关联”,从关联的强度、内容来判断可采纳性。譬如,故意杀人案中被查获的车辆,要搞清楚与本案的关系到底是“驾车撞人致死”还是“杀人后转移尸体的工具”,以此再开展“车上有无撞击痕迹”或者“尸体藏于车尾箱还是后座”的讨论。

在涉及犯罪嫌疑人较多的团伙犯罪中,为避免证据灭失,办案人员习惯在进行住所搜查时,对与案件可能有关的所有物品、文件材料一并扣押带回,每个嫌疑人都有“内容丰富”的扣押清单,并附上每一件物品、材料的照片及内容——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随案移送的证据都有其证明意义。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标注每一个嫌疑人有什么物品、文件被扣押,以此做好区分,并从这些物品、文件中筛查出可能对定罪量刑有所影响的部分,再对其证据资格、证明能力及证据三性进行审查。

以毒品犯罪为例。毒品犯罪的搜证有一个常见现象,那就是如果侦查人员未起获与供述对应数量、种类的毒品作为物证,则很有可能无法对相关犯罪事实予以成功定罪——也即,毒品犯罪的控罪高度依赖于毒品作为物证的提取。而在贩毒集团犯罪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涉及毒品数额可能各不相同,所作陈述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审查起获毒品时,要重点观察每个毒品的起获地点、外在形态、包装方式、克重等信息,以此与不同的嫌疑人链接上。

以近期办理的某团伙诈骗案为例,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对犯意提起、犯罪行为主导、利益分配的陈述不同,如果仅仅立足于言词证据进行审查与质证,最后只会沦为“XX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但又说不出不真实的依据何在的无效质证。为此,我跟同事总结出10条与本案定罪量刑、主从犯认定有明确关联的争议事实问题,带着这些问题去审查旁证,以此寻找能论述我方嫌疑人有利事实的更有力思路。

07

不必在意摘卷的格式,

一切以务实、好用为目的

摘卷笔录要写成什么格式,是我执业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最开始的时候我是使用alpha的证据摘录系统来摘的,因为里面有个功能是可以直接将pdf中的文字转化出来的功能,省得辛辛苦苦敲键盘,而且这个系统还能一键生成摘卷笔录,使得摘卷的工作量降低了很多。

但是,在使用该系统后期我发现,该摘卷方法有不适应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1.直接转化文字虽然便捷且工作量降低,但是容易使得辩护律师的思考降低,致使摘卷容易流于形式;2.自动生成的word版本摘卷大纲格式上不太符合个体阅卷习惯。总的来说,就是alpha这个证据系统的功能是非常好的,但是与我自己的使用习惯不太适配,因此最后便弃用了。(补充一句,alpha的检索功能非常强大,除了偶尔有卡顿之外,几乎没有短板,以至于alpha现在对我来说最大的功能用途就是检索)。

目前我的摘卷方式、格式相对还是比较传统(或者说原始),就是将一份卷宗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划分,摘卷笔录上每一个自然段用于摘录每一个证据中的重点。

在查阅、摘录团伙犯罪案卷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要让报告发挥出信息提炼、证据位置定位的作用,不可让摘卷报告流于形式;2.避免摘卷报告篇幅过长,证据内容摘录时要注意剔除干扰项;3.做好标题分级,使得摘卷报告呈现较强的结构性,以便后期使用;4.尽可能集中完整的时间进行摘录,不要用碎片化的时间开展摘卷工作。

当然,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阅卷经验,比如我曾经在讲座中提到过一宗贩卖毒品罪(无罪)、一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宣告缓刑)的经验,由于篇幅原因,不对这两个案子进行展开介绍,只放ppt页面。


需要强调的是,每个人有各自习惯的阅卷、摘卷方式,无所谓对错之分,关键在于你期待的阅卷、摘卷目的能否实现,而这个问题,需要在大量案件办理过程中,反复去测试和试验。

(本文完结)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