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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府)行罚决字〔2025〕004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1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府)行罚决字〔2025〕0049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乡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12时56分许,魏xx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方碑大街机动车道由东xx行驶至方碑口腔诊所路段向xx转弯驶出道路时,与沿方碑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xx行驶谢xx驾驶的xxxxxx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谢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xx弃车逃逸,王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311)顶替魏xx为xxxxxx小型轿车驾驶员接受事故科民警调查处理,并在接受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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