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一人公司因债务纠纷导致股东被“连带追责”的案例频发。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结合《公司法》新规,揭秘法院如何认定“财产混同”,并给出股东自证清白的实操指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一人公司股东若忽视这一环节,可能面临“公司破产、个人背债”的双重风险!

一、惊险案例:代持股东为何被判赔10万?

2021年,王某与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支付10万元款项。后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申请追加其唯一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赵某辩称自己仅是代持股东,且公司未实际经营,但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赵某虽已转让股权,但债务形成于其持股期间;

  2. 赵某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形成于2023年,非正常年度审计,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法院观点:一人公司股东需提供 连续、完整 的年度审计报告,仅凭银行流水或事后补交的审计材料不足以自证清白。

二、法律剖析:为何一人公司股东“举证更难”?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推定为混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重点包括:

  1. 财务独立性:是否编制规范账簿、区分收支账户、留存原始凭证;

  2. 审计合规性:是否每年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3. 交易合理性:是否存在无偿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记账等混同行为。

关键提示:若股东与公司账户存在频繁转账(如备注“劳务费”“往来款”),或公司盈利直接转入股东账户,极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三、股东自救指南:三步筑牢“防火墙”

第一步:建立规范财务制度

  • 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禁止交叉使用;

  • 所有资金往来需标注用途并完整记账,避免“糊涂账”。

第二步:按时完成年度审计

  • 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审计,留存审计底稿;

  • 审计报告需反映 全部 收支,若存在大额未记录流水,可能触发专项审计。

第三步:规避高风险行为

  • 避免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账款;

  •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需经评估并留存协议。

反面教材:某股东因伪造账目、用个人账户收取租金,被法院认定“财产混同”,母子二人均被判连带责任。

四、律师支招:这些细节决定成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俞强律师建议:

  1. 定期自查:每季度核对公司账目与银行流水,确保一致性;

  2. 专项留存:股东与公司间的借款需签订协议,并计入财务报告;

  3. 风险隔离:避免家庭成员同时担任公司财务和股东职务。

实务提醒:即使股权已转让,若债务发生于持股期间,原股东仍需对财产独立性举证。

五、互动话题

你是否遇到过一人公司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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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

  • 《九民纪要》第十条:认定财产混同的6类情形(如资金混用、账簿不分等)。

本文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专注公司治理、股东责任纠纷领域,累计代理企业债务案件超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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