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同一股权被多次转让,如何认定各受让方权利?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法律规则,结合《公司法》新规,厘清“登记对抗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实务要点,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实操建议。
一、案例引入:两份协议引发的“股权争夺战”
2023年5月,王某将持有的A公司3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协议后,李某支付全款并参与公司分红,但未办理工商变更。2024年1月,王某因资金需求,又将同一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完成工商登记。李某发现后起诉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分红),虽未登记仍取得股权;张某因信赖工商登记信息,构成善意第三人,其登记权利受保护。最终判决李某享有股东资格,但不得对抗张某的登记权利。
二、法律分析:未登记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规则
1. 工商登记≠股权归属,实质行权是关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工商登记仅为对抗要件,非设权要件。若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参与公司决策或分红(如案例中李某),即使未登记,仍可认定取得股权。
实务要点:法院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例如:
是否参与股东会并表决;
是否按比例获得分红;
是否掌握公司财务账簿。
2. 两次转让的冲突:善意第三人优先保护
若原股东将股权二次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案例中张某),且完成工商登记,则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善意认定:第三人需不知前手交易且无重大过失;
合理对价:转让价格需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登记完成:已办理变更登记。
此时,第一受让人仅能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恶意串通将导致二次转让无效
若原股东与第二受让人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虚构交易),则二次转让无效。第一受让人可主张确认股权归属,并要求恶意方赔偿损失。
三、风险防范:投资者必知的3个实操建议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签约后30日内要求公司更新股东名册,90日内完成工商登记,避免“登记真空期”被恶意利用。
在协议中增设“限制二次转让”条款
约定:“未完成登记前,转让人不得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惩罚性违约金”。
尽职调查“两步走”
查工商档案:确认登记股东与转让人一致;
查公司内部文件:核验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等,排除隐性代持或前手转让。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在于“权利外观”与“真实意思”的平衡。投资者需注意:
合同条款精细化:明确约定变更登记时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行权证据留痕:保留股东会通知、分红凭证等,避免“空有协议无实权”;
善用法律救济:若发现二次转让,可同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多维度保障权益。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纠纷解决。
互动话题
你在股权转让中是否遇到过“一权二卖”问题?欢迎留言分享经历,俞强律师团队将抽取3名读者免费解答法律疑问!
(本文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仅供法律研讨,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
相关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登记对抗效力规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冒名处分股权的责任认定
通过深度案例解析与实操指引,助您避开股权转让“深坑”。关注“企业法律观察”,获取更多公司治理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