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不仅会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还会“埋下”火灾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近期,溪翁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多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露天焚烧的情况,相关人员已被处罚。
案例一:溪翁庄村董某某焚烧生活垃圾及枯枝败叶,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焚烧产生的浓烟与灰尘使周围环境受到了污染。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实施露天焚烧垃圾的董某某行政处罚500元。
案例二:北白岩村杨某,在自家院内焚烧菜叶、树枝,产生大量烟尘,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实施露天焚烧垃圾的杨某行政处罚500元。
法律课堂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清明将至,为严防大气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呼吁大家共同行动,树立环保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争做文明祭祀的带头人,自觉遵守禁烧令,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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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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