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男子汪某因怀疑前同事邵某在老板面前说坏话致其被辞退,2024年8月,汪某纠集未成年人欲绑架邵某,后因故未能得逞。汪某被抓后因犯绑架罪,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因怀疑前同事邵某在老板面前说坏话致其被辞退,故欲绑架邵某,并向邵某妹妹索要赎金。

2024年8月,汪某先后结识李某1、翁某某、李某2(案发当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并纠集三人一同参与绑架。其间,汪某多次伙同李某1、翁某某、李某2至邵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工作地及居住地进行踩点,并先后准备水果刀、毛巾、手套、口罩等工具。后李某1因被其家人带走退出。

同年8月6日晚,被告人汪某驾驶其租赁的轿车伙同翁某某及李某2至邵某居住地小区,准备实施绑架,并指使翁某某尾随邵某上楼查看其具体住址,后汪某又指使翁某某让他人致电邵某,编造与邵某车辆发生剐蹭事由,诱骗邵某下楼查看,欲借机将邵某强行推进车后予以绑架。

邵某被诱骗下楼后,因翁某某、李某2未寻找到合适时机又不敢强行带离邵某,二人遂上车决定离开。汪某驾车在小区内绕行一圈,见邵某仍在原地,又唆使二人继续实施绑架行为,但因二人仍拒绝,未能得逞。2024年8月8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汪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毛巾1条、口罩1包、水果刀1把、手机1部。

法院认为,汪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汪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2月27日,法院判决汪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采写:实习生 赖魏楚 南都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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