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琛

在一些故事里,结局早就写好了,审判只是补个流程。真相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罪”这个结论必须成立。至于证据,那是技术问题,如果它会干扰结论,那最好的办法就是:

我们没有必要调取证据。

2025年3月30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春寒料峭,零下四度。法院门口的国徽在灰蒙蒙的天空下,显得格外肃穆,也格外冰冷。

怕口渴想带瓶水进去?别想了。安检口,法警会告诉你,因为有人在法院喝农药,所以法院内不允许喝水,要喝水只能去门口站着慢慢喝。

门口寒风凛冽,没人愿意为了喝口水,站成一座冰雕。

这规定倒是颇具人性化的黑色幽默:

蒙冤的人可以死在法院门口,但千万不能死在法院里面。

制定这条规定的人,大概觉得自己的智慧足以载入管理学史册。但对何旭芳来说,这只让她对这家法院的好感荡然无存。

今天,是她老伴,那个退休多年的法官刘学慧,第二次被押上被告席。罪名听起来很吓人:滥用职权。

但指控的核心,却荒诞得像个笑话:因为二十年前,刘学慧把一个棘手的案子,按照领导指示和法院规定,提交给了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个程序动作,成了日后的罪证。

正是这个荒诞的起点,让之后的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既然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提交审委会)如此清晰,那么,当年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因后果、那些能证明刘学慧是按规矩办事的证据,似乎就真的没有必要去看了。

上一次开庭,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亲自上阵搞偷拍,结果演砸了,被群众抓包,人证物证俱在。这插曲,让今天的气氛更加诡异。

安检严得滴水不漏,矿泉水都成了危险品。

走进法庭,何旭芳一眼就看到了旁听席上那道特殊的风景线:一排穿着制服、戴着检徽的检察官,整齐列坐,像是在等待检阅,目光直指审判台:

这阵势,与其说是旁听,不如说是监军。

群众们低声议论,难道是上次偷拍丢了脸,这次是来集体施压了?

何旭芳看着被告席上明显苍老了许多的老刘,再看看那排咄咄逼人的制服,一个念头无法抑制地冒出来:当权力已经摆出这样的姿态时,谁还会在乎那些躺在故纸堆里的证据?

辩护律师显然也感觉到了。他们一次次申请,要求调取那些能还原真相的、二十年前的卷宗。那是证明刘学慧当年是无奈之举还是刻意放纵的关键。

但当“你有罪”的逻辑已经预设,这些证据就成了麻烦。

果然,法槌敲响没多久,审判长那几声干脆利落的驳回,就像是给这场审判定了调。驳回的,正是辩方调取证据的申请。

庭审,就这样在一种“我们说了算,证据不重要”的诡异氛围中,开始了。

1

故事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主角叫蔡咏刚。

这位蔡先生,是个狠角色,也是个怪人。他左大腿截肢,右腿功能完全丧失。按理说,是个重度残疾人。但他的人生轨迹,仍然很精彩。

2000年,蔡咏刚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案子到了辽宁省凌海市(当时隶属锦州)。

蹊跷的是,负责侦查的凌海公安局,给他办了取保候审。

案子移送到凌海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决定:

取保候审。

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嫌疑人,身体残疾,但公检两家都觉得他没什么社会危险性,可以放外面。

案子最终到了凌海市人民法院。刑庭的老法官们,大概都觉得这案子烫手,皮球踢来踢去,最后落到了一个新人手里。

这个新人,就是刘学慧。

刘学慧,初中毕业,从会计转行进的法院,刚转到刑庭不久。典型的半路出家,勤恳老实,但没啥背景。

看到公安、检察院都给蔡咏刚办了取保,刘学慧没多想,就按惯例给续了保。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判了蔡咏刚有期徒刑四年。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宣判时,蔡咏刚跑了。

人跑了,法官得负责抓回来。刘学慧两次签发逮捕决定书,送到凌海市公安局,请他们执行逮捕。

结果更戏剧性:公安局不仅不执行,连签收逮捕决定书的送达回证都懒得签。

刘学慧在法庭上回忆这段往事,语气无奈:

这是我们那个时代的背景,法院弱势,只能通过公安熟人去执行逮捕,只要人没抓到就不会有人签收文书,所以我申请调取当年凌海法院的直捕卷,证明当时法院逮捕的真实情况。

两次签发逮捕令,两次石沉大海。刘学慧能做的,只是把这个过程详细地写进了工作记录和汇报材料里。这成了他日后早有预谋的罪证。

时间快进到2002年,更魔幻的事情发生了。

蔡咏刚因为另一起强迫交易案,再次被移送到凌海法院。案子,又鬼使神差地分给了刘学慧。

刘学慧打开卷宗一看,更傻眼了。卷里赫然躺着公安机关给蔡咏刚制作的讯问笔录。这说明公安能找到他。

而且,蔡咏刚在强迫交易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然是:

取保候审。

一个几年前判了四年刑、然后脱逃的犯人,犯了新罪,公安找到了他,不仅不执行旧案的逮捕,还继续在新案里给他办取保。

这操作,亮瞎了刘学慧的眼。

他觉得不能再这样了。判决已经生效,人就在眼前,必须收监。他立刻联系凌海市看守所,要求收押蔡咏刚。

看守所的回复更绝:拒收。理由?蔡咏刚生活不能自理,还有乙肝大三阳(传染期):

看守所拒绝且不给任何文书。

刘学慧彻底没辙了。公安不抓,看守所不收。他一个法院的小审判员,能怎么办?总不能自己拿绳子把蔡咏刚捆到监狱去吧?

他只能层层请示。先找庭长。庭长大概也觉得头疼,说:“那就办取保吧。”

刘学慧在汇报材料里,把庭长的意见写成了“合议庭意见”。庭长看了,又把材料交给了主管副院长。

副院长大概也不想担责,大笔一挥,圈阅了四个字:

审委会讨论。

案件就这样被推到了凌海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委会委员们听取了汇报,大概也觉得蔡咏刚这情况特殊,公安、检察、看守所都一路绿灯,最终一致同意:

取保候审。

后来,为了让程序更完备,时任法院院长王力找到刘学慧,让他带蔡咏刚去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蔡咏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于是,案子再次上审委会。审委会再次一致同意:

暂予监外执行。

从2003年到2007年,蔡咏刚就这样在纸面服刑中度过了他的刑期。刘学慧,作为一个承办法官,自认为每一步都请示汇报,都有领导指示,有审委会决议,程序严谨,记录完整。

他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他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埋藏了近二十年的惊天巨雷。

2

时间来到2020年。辽西大地,扫黑除恶风暴正劲。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认定蔡咏刚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判决书里提到,该涉黑组织成立于2007年。

等等,2007年?那时候蔡咏刚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一个重度残疾、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在服刑期间,成了黑老大:

一个双腿残疾人,既能在锦州当黑老大,又能在阜新当黑社会骨干...

这故事听起来就像天方夜谭。但现实往往比小说更魔幻。

蔡咏刚的落网,引发了倒查二十年的风暴。要揪出当年的保护伞。

谁是保护伞?当年一路给蔡咏刚开绿灯的公安、检察、看守所?层层批示、拍板决定的法院领导们?

都不是。

聚光灯,最终打在了一个已经退休多年的小法官身上——刘学慧。

2024年7月,阜新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刘学慧立案侦查。

检察官找到刘学慧,话语重心长,又带着某种不容置疑的洞察力:“你看看,正是因为你当年不执行逮捕,错误地给他办理取保和暂予监外执行,蔡咏刚才得以成立黑社会,坐大成势。你当年在汇报材料里写那么详细,是不是早就料到有这一天,所以故意留后路?”也就是说:

你是不是早就料到了有这一天,所以才在汇报材料里将过程写得这么详细。

刘学慧百口莫辩。他一个当年刑庭的新兵,助理审判员,根本无权决定是否取保,更无权决定是否上审委会,怎么最后所有的责任都扣到他头上了?

检方的核心逻辑是:

提交审委会讨论 = 滥用职权。

因为,你明知蔡咏刚不符合条件(事后诸葛亮视角),却还把他提交给审委会讨论,你这就是滥用职权。虽然决定是审委会做的,但你提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这逻辑就像说:生了杀人犯的母亲,也构成杀人罪,因为她把孩子生出来了。

刘学慧当庭辩解:“我觉得这是个套,把我套在里面了。”

“我当时两次签发逮捕令,公安不签收,看守所也不要;凌海公安、凌海检察院发现蔡咏刚后一直取保候审,我究竟能怎么决定呢?”

他的辩解,在强大的倒查逻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更让刘学慧和家属不解的是,据家属称,当年直接指示刘学慧去给蔡咏刚做鉴定的院长王力,至今安然无恙,甚至没被阜新检察院调查过:

这到底是丢卒保车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知道,但滥用职权罪这口锅,刘学慧不背!

这是刘学慧老伴何旭芳在网上发帖的呐喊。

检方建议量刑5到6年。对于一个66岁,已经退休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来说,这无异于晴天霹雳。

3

案件到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审理阶段。刘学慧请来了北京的两位知名律师,杜明怀和李进。

两位律师阅卷后,发现案卷里缺了太多关键的东西。

要想弄清楚刘学慧当年到底有没有滥用职权,就必须回到二十年前的场景。

蔡咏刚当时的身体状况到底如何?公安、检察院当年为什么都同意取保?看守所拒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刘学慧签发的逮捕令,公安到底有没有收到,有没有尝试执行?凌海法院当年的“直捕卷”(法院直接执行逮捕的卷宗)里有没有相关记录?蔡咏刚涉及的其他案件(如2002年强迫交易案、寻衅滋事案等)的卷宗材料是怎样的?

这些,都是判断刘学慧当年行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程序、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反复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些证据。

在3月15日的庭前会议上,检察院和法院似乎松了口,同意调取一部分证据。

律师们松了口气,以为案件终于能回到事实和证据的轨道上。

然而,到了3月29日正式开庭,风云突变。

审判长宣布:

本庭认为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调取。

之前答应调取的证据,突然之间,全都不调了。理由?没有必要。

这让辩护律师和刘学慧都懵了。

辩护人非常坚持:“可是审判长,您之前庭下还同意调取证据,为什么现在出尔反尔?”

审判长似乎意识到之前的表态有些不妥,改了口:“本庭暂时不同意调取,开庭后看情况予以调取;如果调取会再次开庭。”

然后,他淡定地继续看向屏幕,仿佛什么都没发生。

刘学慧忍不住当庭质疑:

在看守所里,他们说有一半人是冤枉的,是因为现在的审判流于形式,根本不把事实查清,根本不想把事实查清。

啥证据不给调,就是走过场。

庭审现场的空气,瞬间凝固了。

一个前法官,在被告席上,如此直白地抨击审判走过场,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4

不让调取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当然不能接受。这直接关系到刘学慧的罪与非罪。

3月29日下午,杜明怀律师首先就调取证据问题,向法庭发表意见。

3月30日上午,轮到李进律师继续发表补充意见。

李律师刚说了不到十分钟,就被审判长粗暴打断。理由是:杜律师昨天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你不要重复。

李律师表示,自己的意见与杜律师不重复,是新的角度。

审判长不听,坚持不让他说。

李律师据理力争,要求保障辩护权。

审判长开始升级处理方式:警告!再次警告!训诫!

最后,在李律师坚持要求发言的情况下,审判长一声令下:

责令其退出法庭!

法警上前,将李进律师请出了法庭。

紧接着,审判长当庭宣布:剥夺李进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他不能再为刘学慧辩护。并立刻转向刘学慧,强迫他决定是否要换律师。

刘学慧当场表示:坚决反对!

整个过程,杜明怀律师多次举手要求发言,想向刘学慧解释情况,也想对法庭的决定提出异议。审判长一直不准,说等刘学慧说完再说。

上午休庭。

下午一点,庭审继续。

李进律师来到法庭外,要求继续参加庭审,被拒之门外。

杜明怀律师在庭上,请求审判长兑现上午的承诺,允许他发言。

审判长再次拒绝。

杜律师试图解释发言的理由和内容。审判长依然不准。

然后,熟悉的流程又开始了:警告!警告!警告……一连八次警告!再加一次训诫!

最终,审判长再次下令:

责令杜明怀律师退出法庭!

下午1点05分,杜明怀律师也被法警带离法庭。

审判长再次转向被告席上的刘学慧,告知他,杜明怀律师也不能再担任他的辩护人了,让他立刻决定是自己另请律师,还是法院给他指定法援律师。

刘学慧依然坚决反对,要求让李进和杜明怀律师继续为他辩护。

至此,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的法庭上,上演了世界司法史上都罕见的一幕。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因为坚持要求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并对法庭不允许调取的决定提出异议,在短短半天内,相继被审判长警告、训诫、驱逐出法庭,并被剥夺了辩护资格:

法官审法官,律师救法官,法官不准律师救法官。

这句流传于网络的评论,精准地概括了这荒诞的一幕。

5

我们再把视线拉回到第一次开庭,那个更富戏剧性的3月22日。

那天,旁听席上除了家属和普通群众,还有身份不明的制服男,以及一位拿着纸笔不停记录的男子,和一位拿着手机的女子。

有年轻人想坐到纸笔男旁边的空位,被告知有人了。但那个人自始至终没有出现。

开庭后不久,两位制服男与纸笔男眼神交流后,悄然离席。纸笔男后来也走了。只留下那位持手机的女子。

庭审过程中,有旁听群众发现,这位女子正在用手机对着审判区和旁听席拍照录像。

这在法庭上是明令禁止的。

休庭哨声刚响,立刻有年轻人站起来大声举报:“法官,有人在庭审期间用手机拍照录像!违反法庭规则!”

法官沉默片刻,问:“谁?”

这时,大家才注意到,纸笔男已经不见了,他座位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公文包。持手机女子起身想溜,被年轻人拦住。

在群众的纷纷指责和要求下,法官不情愿地开始了询问,人们这才知道,这个人叫纪文静,是: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群众要求调取法庭监控核实,但无人理会。

更关键的问题,法官没有问:

你是怎么把手机带进法庭的?

在比机场安检还严格的法院安检下,她是如何堂而皇之地带着手机进来的?是安检失职?还是有内部人员里应外合?

法官没有深究,只是宣布对纪文静进行训诫,并“强行带出法庭”。

这个强行,执行方式是:

目送。

纪文静离开前,还想顺手把那个神秘的黑色公文包提走,被年轻人厉声喝止:“放下!”

法警随即上来,不是控制公文包,而是瞪着年轻人,让他闭嘴。

下午开庭时,那个无主的黑色公文包,神秘地消失了。

包是谁的?怎么带进来的?里面装了什么?是否与案情有关?法官闭口不谈。

公开信息显示,纪文静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一个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在法院的法庭上,公然违反法庭纪律,进行偷拍。事后谎话连篇,法院的处理不痛不痒,甚至连她怎么把手机带进来的都不问。那个神秘的公文包,更是不了了之。

一个连自身法庭纪律都维护不了,甚至可能默许、配合其他机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院,如何让人相信它能公正地审理案件?尤其审理的还是一个可能存在巨大争议、涉及公检法内部复杂关系的窝案。

6

现在,让我们回到案件的核心:刘学慧到底冤不冤?

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实施了超越职权、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刘学慧称,他两次签发了逮捕令,但公安不收回执也不执行。他还保留了当时的工作记录。如果属实,责任在谁?法院在当时弱势的背景下,除了签发文书,还能做什么?

辩方申请调取当年的直捕卷来证明这一点,法院不准。

蔡咏刚当时身体状况极差,这是有医院鉴定结论的。并且,在他之前,公安、检察院都已经同意取保。看守所明确拒收。在这种情况下,刘学慧作为承办法官,认为他不适合羁押,符合当时的普遍认知。事后用蔡咏刚若干年后涉黑来倒推当年的社会危险性,有事后诸葛亮之嫌:

辩方申请调取当年公检卷宗以证明当时各方对蔡的普遍看法,法院不准。

而至于提交审委会,这是检方指控的核心,也是最荒诞的一点。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性的履职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决策更慎重、更集体负责。

刘学慧当时面临的情况(嫌犯重病、看守所拒收、领导层层指示),将是否取保、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交审委会讨论,完全符合审委会的工作规则。

如果连这种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滥用职权,那么:

这下能抓光所有法官了。

因为任何案件,只要结果在事后被认为有问题,承办法官只要履行过任何程序性职责(比如组成合议庭、请示领导、提交审委会),都可以被扣上滥用职权的帽子。检察官办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

更何况,最终的决定权在审委会,而不是刘学慧。审委会是集体决策,责任共担。现在只追究一个承办人的责任,尤其是这个承办人并未从中获利(检方也未指控受贿),这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说不通。

现在,只把一个退休多年的、没有背景的小法官拎出来,作为倒查二十年的成果,很难不让人怀疑,这是在:

替人背锅,或者说,丢卒保车。

刘学慧的案子还在审理中。他最终的命运如何,尚不可知。但此案引发的讨论,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这场案件不仅关乎刘学慧个人的命运,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治的信心和未来的预期。毕竟,当一个社会的司法系统开始将遵守程序视为犯罪时,那么距离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刘学慧,也就不远了。


写于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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