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某良等人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消费者赔偿金申领公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良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赔偿金已执行到位。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赔偿金及时支付,根据《江苏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正式启动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申领主体
1.2015年至2019年3月,在江苏省昆山市薛某良处购买特效关节舒胶囊的消费者。
2. 2017年至2019年3月,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张某见处购买高效骨痛康胶囊、复方止咳定喘新星胶囊的消费者。
3. 2018年至2019年3月,在安徽省怀远县卢某政处购买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消费者。
4. 2017年至2019年3月,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杨某相处购买高效骨痛康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消费者。
5. 2017年至2019年3月,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胡某田处购买特效关节灵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消费者。
6. 2018年至2019年 3月,在山东省禹城市殷某芝处购买高效骨痛康、复方止咳定喘新星的消费者。
上述消费者持身份证件、产品包装、支付记录及其他上述期限内的消费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二、申报途径
消费者须到徐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地址:建国西路8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院内。
咨询电话:0516-85607542
三、申报期限
本次公告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消费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过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四、审核程序
公告期满后,由徐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方确认后兑现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特别说明:如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支付消费者申请领取的全部赔款,按比例支付。如有特殊情况,将视具体情况调整。
五、救济途径
如有消费者对赔付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消费凭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解释权限
具体处理细则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