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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苏悦。苏强与林婉芳系夫妻,苏强于1976 年 3 月去世,林婉芳于 2019 年 1 月去世。二人育有六子女,分别为长子苏宇、次子苏轩、长女苏萱、二女苏悦、三女苏琳、四女苏瑶。苏萱与杜辉为夫妻,育有二女,杜敏和杜静。苏萱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去世,杜辉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涉案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石景山区,于2000 年 9 月 9 日,由林婉芳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得,2000 年 10 月 10 日登记在林婉芳名下,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林婉芳生前与苏瑶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现该房屋由苏瑶居住使用。

(三)案件进程

苏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相互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主张房屋折价款79.6 万元;……。苏悦称父亲苏强去世后未进行财产分割,母亲林婉芳去世后,6 个子女对房屋遗产分割多次协商无果。认可苏瑶对母亲照顾较多,同意房屋多分给苏瑶,若苏瑶购买房屋可优先优惠,但不同意其个人继承。苏悦和苏琳也常照顾母亲,同意给苏琳多分。

被告杜敏、杜静主张平均分配,每人六分之一。被告苏宇辩称财产分成6 份,每人六分之一。被告苏轩称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被告苏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因自己多赡养老人应多分。被告苏瑶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其他人相应折价款,因其对老人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主张分割房屋 50%,剩余 50% 由其他 5 人分割,认为苏宇、苏萱尽义务少应少分。

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申请对一号房屋市场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为房屋市场价值4,780,160 元。苏瑶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了回复。苏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照顾母亲情况,各方对证人证言有不同意见。

二、争议焦点

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应如何继承分割,各继承人份额如何确定,房屋折价款如何计算。

三、裁判结果

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由苏瑶继承所有,苏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苏悦房屋折价款760,000 元、苏宇房屋折价款 760,000 元、苏轩房屋折价款 760,000 元、苏琳房屋折价款 784,000 元、杜敏房屋折价款 380,000 元、杜静房屋折价款 380,000 元,各方相互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高瑶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继承:一号房屋为林婉芳单位分配的房改住房,登记在林婉芳名下,林婉芳、苏强去世未留遗嘱,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考虑苏瑶与林婉芳长期共同生活且尽主要赡养义务,苏琳也尽较多赡养义务,法院综合判定房屋由苏瑶继承,按评估价值酌定折价款给付其他继承人。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赡养证据

证人证言收集:苏瑶积极收集证人证言,如邻居证人出庭作证,详细描述苏瑶长期照顾母亲的细节,包括推轮椅看病、处理老人大小便失禁、放弃工作等情况。这些证人证言从第三方角度有力地证明了苏瑶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在遗产分配中争取多分份额提供了关键证据。

自身行为证据:苏瑶在陈述中强调自身多年来对母亲生活上的照顾,如日常起居、看病就医等,结合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让法官更直观地了解到其赡养付出,从而在遗产分配时予以考虑。

(二)应对各方质疑

分析质疑观点:针对其他继承人对证人证言、房屋价值评估等提出的质疑,苏瑶从事实和逻辑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如对于房屋价值评估异议,通过鉴定机构的专业回复来反驳,强调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于证人证言质疑,通过证人陈述细节及自身赡养行为的连贯性来回应,削弱对方质疑的效力。

坚持自身立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自身赡养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阐述。通过陈述自身赡养行为、提交相关证据,强调自身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面对各方质疑不轻易动摇,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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