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老有所养”,近年来一些老人委托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并用名下房产作为回报,自己百年之后,房产便归赡养者所有。

这样一种看起来还不错的方案,在实践中出问题的情况却不少见。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老人认为对方接受房屋赠与后未尽赡养义务,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当下,老年人该如何更好地处理好这类赠与合同,获得更高质量的老年生活?

孤老想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

邱老伯今年85岁,是位孤老。1970年,邱老伯夫妻曾共同收养了邱女士作为养女。但父女关系不是很好,1992年,邱老伯诉至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两人也没怎么来往。

直到2019年,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的邱老伯主动联系了邱女士,提出由邱女士来赡养自己,作为回报,等到去世之后,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归邱女士。邱女士权衡之后同意了。

同年11月,邱老伯卖掉原住宅,在邱女士家附近购买了一套已加装电梯的房子。因邱女士受到当时上海市限购政策影响,故该房产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邱老伯两人名下,其中宋先生占有99%的份额,但过户后一直由邱老伯实际居住。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伯先后两次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由邱女士为自己养老送终后,房产份额由邱女士继承。

起初,邱女士时不时会去看望邱老伯,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但很快,邱女士与邱老伯就居住照顾以及私生活问题发生争执,随后邱老伯将邱女士微信拉黑,并将邱女士和宋先生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双方对于房产全部由邱老伯出资购买没有异议,也就是说,认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来自邱老伯的赠与,但对于这份赠与是否附有赡养条件存在不同意见。但邱女士认为,邱老伯提出赠与房产主要是为了补偿当年对自己的亏欠,从未说过要以赡养为前提。“如果是以赡养为前提,我可能不会同意。”邱女士说,因为邱老伯的意见容易反复,他之前也以这种方式将财产赠与其他亲戚,后来反悔又要回来。

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动机来看,在购买这套房屋时,邱老伯与邱女士脱离收养关系已有20多年,期间双方几乎没有来往,也未曾共同生活,也没有赠与、照顾对方等表示。邱老伯年事已高、无其他子女,此前曾希望将房产赠与侄女换取赡养也被拒绝,这才与邱女士重新建立联系,之后的一系列做法符合常理。邱女士称邱老伯赠与系争房屋份额是出于补偿亏欠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难以采信。

从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邱老伯明确写了系争房屋为养老房屋,邱女士对此肯定是知晓的,但认为此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份额,明显不合常理,也与邱老伯签署《协议书》时对子女养老真实需求的意思表示不符。

所以,法院认为,邱老伯赠与99%房产份额系以邱女士照顾养老为前提的意见,盖然性更高,对此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邱老伯认可邱女士曾照顾过自己一段时间,但在两人因生活琐事关系恶化、拉黑微信后,邱女士就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结合当事人陈述,邱老伯的日常生活消费、起居照顾主要是自己负责,在双方都认为已经不能继续相处的情况下,邱老伯主张撤销赠与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诉请,系争房屋变更至邱老伯一人名下。后邱女士提出上诉被驳回,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邱女士也配合履行了判决相关义务。

未签书面协议难认定附条件赠与

近年来,普陀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即老人以帮助养老为条件,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又认为对方未尽赡养义务,起诉索回。

但是,并非所有老人的诉请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是否留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赠与是否附条件。

普陀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就驳回了原告朱老伯的诉请。朱老伯和前妻育有一女孙女士,上世纪90年代朱老伯夫妻离婚后,孙女士一直随母亲生活。2016年,朱老伯在浙江嘉兴购置了一套房产,考虑到之后的养老问题,在与孙女士协商后,将这套房产变更为父女两人共有。

之后几年父女两人相安无事,直到2023年,因疲于照顾生病住院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孙女士与朱老伯发生了争吵。朱老伯一怒之下,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嘉兴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孙女士向法庭说明了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与朱老伯发生矛盾的原因,表示愿意继续赡养朱老伯。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女士通过朱老伯的赠与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朱老伯主张双方存在口头上的附条件赠与协议,但没有留下书面材料,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加上孙女士主动出具承诺函,对之前双方往来中的言语不妥表达了歉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朱老伯的诉讼请求。

尽量细化内容保留证据避免纠纷

在养老需求越来越大的当下,名下的房产是不少老人、特别是孤老获得赡养的重要依仗。老人在签署此类赠与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纠纷?

“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要尽量细化协议内容,比如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等等,并且约定好如果未按协议履行,老人可撤销赠与。如果有可能,还可以去做个公证,将名下财产交给公证处托管,避免人财两空。”普陀法院一位法官说。

此外,老人有时情绪多变,容易改主意,或者其他近亲属可能会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受赠方为防止自己尽赡养义务后,未能按约定获得回报,也要在平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探望老人的视频、为老人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单据等等。

曾有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他代理的一起意定监护案件中,老人的近亲属就不认可老人签订的赠与协议,起诉非亲非故的受赠方意图拿回财产。“我就告诉我的当事人,你之后每次去老人家里都要开直播,让大家看看你是怎么照顾老人、老人对你是什么态度。”律师说,起初当事人觉得这样可能有作秀的嫌疑,但如果不这么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庭上提交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说到底,这也是为了让善良的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原标题:《法治观察:上海老人用房产换他人给自己养老送终,看似合理交换为何矛盾频发》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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