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在校大学生被撞伤休学一年,休学损失该不该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

2023年10月,原告卢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车辆检测中心后,搭乘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共同前往岳阳,被告李某并未向原告卢某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卢某上车不久,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上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护栏,造成卢某、李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卢某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7月,经鉴定,原告卢某构成九级伤残。

另外,原告受伤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而导致休学一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卢某搭乘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因被告李某的过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卢某受伤,被告李某应依法赔偿其损失。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卢某无责任,但原告卢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必然会扩大自身损失,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卢某自负全部损失5%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故法院酌定再减轻被告李某20%的责任。

针对休学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原告卢某系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因交通事故致使其休学一年,增加相应生活消费性支出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法院酌定为15000元。

综上,被告李某应承担原告卢某包含休学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责任的75%,减去被告李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尚应赔偿原告卢某3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学休息和治疗,不仅影响了学生学业,还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休学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法院结合伤害后果、休学的合理性、休学时长及休学带来的额外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酌定休学损失赔偿数额,以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作者:晏可慧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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