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同事摔伤,目击者紧急施救,数月后却因未出庭作证被告上法庭。“救人者”与“伪证者”身份反转,这事儿到底冤不冤?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赖某与李某及其配偶同为高某雇工,均居住在雇主提供的单位宿舍内。

2023年9月,赖某在院内洗头时,不慎踩翻污水井盖,坠入井内。事发后,李某夫妇及时施救并协助送医。就该次意外引发的雇主责任纠纷(另案处理),李某未出庭作证,赖某据此主张李某存在作伪证行为,意图帮助雇主逃避法律责任,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李某未出庭作证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是否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作证行为虽属法律义务范畴,但违反该义务并不当然产生侵权责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严格符合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关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赖某受伤时,李某在场看到了事发情况,并与他人一同送赖某就医治疗,因此在赖某起诉雇主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情况,但李某未能出庭,法院对此提出批评。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证人不出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规定该行为属于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侵权行为。故法院难以认定李某未出庭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损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已查明并认定了赖某受伤的事实情况,并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赔偿问题作出了处理,因此,李某未出庭作证未实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赖某主张“因证人拒证导致判决不公、赔偿不足”的内容,既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伪证行为,亦无法证实拒证行为与判决结果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显属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均不存在的情况下,赖某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难以成立。因此,李某不出庭作证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对赖某来说并未构成民事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庭长

李建

法官说法

公民出庭作证系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义务,但法律对证人责任的规制具有程序性与实体性双重维度。

对于证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知道案件情况下,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在本案中,事发后李某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将赖某送去就医治疗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扶危济困的公民良好道德风尚。事后李某未能出庭作证虽确有不妥,但此行为也属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分配给具有举证义务的原被告双方的,而非证人,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亦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赖某受助后反而起诉李某要赔偿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善良风俗相违背。若其请求被支持,不仅将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社会效应,更会动摇公众对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司法裁判应彰显正确的价值导向,既要明辨是非,更要守护善行。本案裁判结果旨在向社会传递“法律为善行撑腰”的鲜明立场,坚决防止“和稀泥”式裁判对公众道德认知造成误导。

图文来源:北京日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新闻爆料:Zhy_kfhg

顺义微商成超值商品

顺义在线

洗车39.9元起,赠送玻璃水补加,洗车就来顺义东解顺汽车保养中心!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秒杀!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