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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在如今并不罕见,但殡仪馆只有在亲属出具死亡证明之时才会将尸体予以火化,近日,便有一桩纠纷与此有关。

2020年,山东冠县女孩柳云被前男友王富杀害。凶手伏法后,受害人母亲李秀娥却因38万元停尸费及缺失的死亡证明至今无法安葬女儿。

李秀娥是山东冠县一名农村妇人,她与丈夫只有高中学历,以种地为生。2020年,25岁的女儿柳云大学毕业不久后,被其前男友王富杀害于济南一小区地下室。

2024年1月,王富被执行死刑,李秀娥到殡仪馆取女儿遗体时,被告知需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回复,法院终审判决书已足够,因此不予出具。但殡仪馆方确认为殡仪馆方面认为,判决书和死亡证明二者非同一主体作出,不能够以判决取代死亡证明。

由于迟迟办不齐手续,停尸费也不断攀升,让李秀娥陷入困境。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以判决书为由拒绝出具死亡证明?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判决书是司法文书,其主要功能在于从法律上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责任,而并非是对被害人死亡的证明文件。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除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之外的公安机关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属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范围。因此,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被害人家属出具死亡证明。

而38万停尸费应当由谁承担,这并非个例难题,刑案发生后被害人遗体长期存放导致的高额费用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大多由法院调解,对费用进行减免,进而解决纠纷,但法律上目前对该问题并无具体法律条文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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