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

4月3日上午,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严某斌、吴某凡、杨某堂、李某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斌介绍严某义(已判决)认识被告人杨某堂,杨某堂将从事跑分洗钱的上家(网络名字为“雷某一”,身份未明)推给严某义。从2024年5月开始,严某义负责招揽“工具人”(负责去取诈骗钱款的人)并对接上家杨某堂,“雷某一”将银行卡寄给严某义后,严某义将银行卡交于“工具人”取钱,并给“工具人”一定的好处费。“工具人”取款完扣除自己的获利后交给严某义,严某义按照上家的要求处置相关赃款。经统计,严某义指使陈某坚(已判决)取款人民币40000元、指使被告人李某泽取款人民币14600元,指使被告人吴某凡取款人民币28900元。被告人严某斌、吴某凡、杨某堂、李某泽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接收、取现、转账涉诈资金,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提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就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四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编辑:黄露莎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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