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亿例辅仁
景来律师导读
本期公众号,我们选载《亿例辅仁》公众号的两篇文章,分别是头条《点赞最高法、最高检拨乱反正,让事不过三》以及次条《真诚请教最高法审监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何波女士》。希望能为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规范类案标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也感谢作者持之以恒的努力!加油,景来律师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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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适用于长租公寓平台公司暴雷中介跑路类案吗?
(2022)琼民申3002号《肖某、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
根据肖某与城城不动产海口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的约定,城城不动产海口分公司在托管期内可将涉案房屋出租、转租给他人。黄鸟在以良哲公司的名义向于某转租涉案房屋时出示了肖某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于某有理由相信其为有权转租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在于某已全额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下,肖某主张其另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显失公平,原判决对肖某要求于某与城城不动产海口分公司共同承担向其支付租金的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有理由相信”这五个汉字组合,在《民法典》1260条中出现有且仅有一次,就是在表见代理条款中: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2022)琼民申3002号适用的法律条文就是《民法典》第172条。
前面早就写过的文字,也研读了几乎所有表见代理的案例,最牛逼的显然属于这篇 ,这篇里面也提到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亲自审理的案件,然而这些……在今天这篇面前,都显得分量不够。感谢北京市检田检转发,刚想瞌睡就有人送上枕头,让我第一时间拜读到这篇大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大作同样也付诸印刷了,截图留念。
其实在阅读何波法官洋洋洒洒的万字长文之前,我只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
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必须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就一定不构成表见代理?
这个问题,看上去极其简单,内行人可能一秒钟就能给出答案。但这个问题显然一点也不简单,五年前,连最高人民法院都搞不清楚!他们当时的答复是羞羞答答欲盖弥彰的,认为“难度较大”!
上面这本书是啥?常读我的文字的读者估计猜到了,那就是:
法律就是要定分止争的,你说难度较大啥意思?是,就意味着代理行为有效。不是,就意味着代理行为无效!你来个似是而非,可左可右,法官怎么判决,当事人怎么服气?法律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的儿戏,一个判决说不定就是当事人的全部身家性命!
为了严谨起见,我对这个问题早就做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
我很荣幸,在这个问题上,我跟审理我的案子的主审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潘四海法官取得了极其难得的共识,那就是,必须要!我知道空口无凭,照例还是上截图。还是老规矩,原裁判文书太长太长,只能截取最后关键部分, (2018)苏民再88号《 靖江市恒丰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注意是罕见的再字号,还是检察院抗诉案件,分量可不一样!这也侧面说明,指望江苏高院那帮爷改判,可不容易了!
当然,潘四海法官级别一般,水平更是一言难尽,工作效率绝对是一笔雕凿。二审20140807,两年后(2016)检察院抗诉,然后再过一年(2017)高院裁定提审,然后再过一年(2018)立案,再过三年(20210317)出结果。看完这个时间轴,我信心倍增,毕竟人家二审到最后改判花了七年,我二审到现在才三年,高院驳回再审裁定还不到两年,完全不算旷日持久啊!
我关心何波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说的!毕竟她说的,可能就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终极判断,可能张军院长在这个问题上都得听取她的意见。检索一下,很简单:
我觉得这句话已经呼之欲出了,没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不可能“仍然”,那就不是表见代理,这个逻辑一点也不难理解吧!
实际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2024-16-2-111-002,(2016)赣民再111号《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所持观点与何波法官完全一致,依旧是太长只截图部分: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应该说已经斩钉截铁了,毕竟法官们审理的案子,都是审理的别人的人生啊!
所以,回到标题,长租公寓平台公司暴雷中介跑路类案中,公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租客签订合同了吗?别人的合同我知道一点点,比如我昨天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开推荐的案例,(2021)湘01民终7699号《贺爱云、刘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一篇我已经私下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的案例则是这么说的:
不管怎么说,我手上的合同开头和落款截图如下:
那么,本文开头的答案是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