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三月初一(公元2025年3月29日),晋北高平市忽曝司讼奇闻:男子杜某驾车与女司姬某生行车龃龉,争执未已,姬某竟于衙署自陈“吾乃司法局者”,复以秽语辱之,网络哗然。
高平市司法局翌日申明:“涉事者确系本局吏员,已停职待查。”
此案虽未肇祸于车马,然公权者恃位凌人,舆情汹汹,实为法理与官德之镜鉴。
乙巳年二月廿九日申时(2025年3月28日17:30),杜某驱车行至高平市长平西街,适逢姬某自府东路拐入,两车相向,几近擦撞。杜某急刹避让,欲退车息事,然姬某持机摄录,僵持不散。杜某遂绕行而去,以为风波已平。
戌时(18:30),杜某得友示警,见姬某于朋友圈辱己“横行无忌”,复遭其抖音私信追骂:“汝乃外乡乞儿,凭网红讨饭!”杜某不堪其扰,遂赴衙署诉冤。讵料姬某至衙门,昂然自报:“吾司法局者。”更诘杜某籍贯、家世,形同恫吓。衙役虽责其致歉,姬某拒之,反讥:“欲讼则讼!”
姬某离衙后,仍于抖音续发秽言:“吾局中人也,遇事何惧?”杜某惧其权势,闭户不敢出。事泄网络,民愤骤起。高平市司法局初以“录入公门信息所需”搪塞,称已诫勉涉事者,然众议沸腾,终至停职究办。
姬某之过,非止口舌之恶,尤在恃权凌人。昔《唐律疏议》定“官吏挟势乞索”为罪,今观其行,竟以公门身份胁迫庶民,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辱骂、恐吓民众”之禁。更可骇者,其辱骂非止私域,竟延至衙署——此非独私德之亏,实乃公权之蚀。
此案曝露乡里调解之弊。初,两车未撞,本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处置。然姬某挟怨网暴,杜某畏势隐忍,终致小事化巨。昔汉有“亭长调停闾里讼争”之制,今之基层调解机制若形同虚设,则民必趋“网络公审”。
案中关键,一在姬某“司法局者”之言是否构成威胁,二在网络辱骂能否定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可拘十日,然实务中需证“造成严重后果”。杜某“不敢出门”之状,或可诉诸精神损害赔偿,然司法认定犹艰。
姬某之妄,根在权柄幻觉。其自恃公门,视庶民如草芥,此非个案——昔有“严书记夫人”怒斥幼师,今见“司法局女吏”辱骂百姓,皆显某些官吏未脱“官本位”窠臼。太史公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今之公仆,当以“俯首甘为孺子牛”为训,岂可反效豪强作派?
杜某择网络曝冤,虽速获关注,然亦陷“舆论审判”之险。姬某隐私遭泄,网民攻讦无度,此悖《民法典》人格权护佑之旨。然此案亦显网络监督之力:若无舆情汹涌,恐难促衙门速办。昔子产不毁乡校,今宜建官民对话之桥,免庶民唯赖“热搜鸣冤”。
高平司法局初应舆情,仅以“批评教育”敷衍,迫于压力方行停职,显见内部监管之弛。宜效《周礼·天官》设“小宰掌官刑”,于公门专置伦理督察;更需定期考评官吏品性,防“带病任职”。另可参《新加坡防止骚扰法》,将网络辱骂明确定性,使维权者有法可依。
昔包拯知开封府,立讼牌于衙前,庶民皆可击鼓鸣冤,更严令胥吏“不得呵斥诉者”。今之司法吏员,尤需承此遗风。姬某身为司法局者,本应普法护法,反成践法之尤,岂非绝大讽刺?
《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今之公仆,当以“服务”代“管理”,以“谦抑”易“骄横”。观姬某案,若其争执时能道一句“阁下先行”,何至酿成风波?《盐铁论》谓:“治民如父母之爱子。”吏员失此心,则官民裂痕愈深。
此案若区块链存证辱骂记录,AI析舆情风险,或可早遏事态。然技术终为器用,核心仍在人心。昔张衡造地动仪测天灾,今当以“德治仪”察人祸——定期扫描官吏社交言论,预警失范苗头,或可防微杜渐。
妮妮曰:古语有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今高平此案,非独一吏之失,实乃制度之镜。
公权力者,当如履薄冰,盖其言行系民心向背。姬某停职,非事之终,乃革弊之始。
望后世览此案者,知“司法局”三字之重:司者,主也;法者,公器也;局者,职守也。居此位者,当以法为舟,以民为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谨以此文,既志舆情,亦警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