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52岁的闫芳在朋友和亲戚眼中,这几年可谓命途多舛。先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于2019年11月份和前夫王某协议离婚,情感裂痕尚未抚平,半年后却再次“祸从天降”:其前夫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承担民事赔偿88万余元。王某服刑期间,闫芳名下登记的624㎡房屋被夏邑县法院强行拍卖,以偿还王某交通肇事案民事赔偿。闫芳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和诉讼,最终,名下房产不仅被拍卖偿还前夫债务,闫芳还在2025年1月份被夏邑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男子涉交通肇事案被判赔偿,前妻遭殃
据闫芳身边的朋友介绍,2019年11月份,闫芳不堪忍受丈夫王某的家暴,和王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闫芳所有,所有债务王某承担。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司法拍卖平台截图
离婚半年后,即2020年5月21日,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死者家属5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共881553.86元。因王某正在服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夏邑县法院将闫芳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导致租户无法经营。
在闫芳看来,王某在离婚半年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无法预知。离婚时自己和王某对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早已理清,该案涉房产属于闫芳个人所有,已经不存在共有人,和前夫王某没有任何关系。
据当事人朋友提供
执行异议一波三折
案涉房产被夏邑县法院查封后,闫芳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夏邑县法院(2022)豫1426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闫芳的申请。
闫芳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裁定,解除对自己名下房产的查封,中止执行并确认房产归闫芳所有。夏邑县法院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闫芳和王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产的查封晚于闫芳与王某的离婚时间,二人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赔偿的主观恶意……王某因交通肇事需赔付的金钱债权,发生在二人离婚之后,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该房产是闫芳唯一房产,具有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2017年6月22日夏邑县人民政府下发的,该案涉房产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是由于夏邑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停止房产证业务办理的通知》,并不是闫芳怠于办理变更登记造成。
综上,夏邑县法院(2022)豫1426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执行裁定;登记在闫芳名下位于夏邑县车站镇前进路中段路东的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位于夏邑县车站镇前进路东段的案涉房产为闫芳所有
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商丘中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有两名证人在案涉房产处见过王某居住为由,认定案涉房产仍属于闫芳和王某共有财产,夏邑法院在执行本案房屋予以变现时,应当保留闫芳享有的一般份额。最终撤销了夏邑县法院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夏邑县法院继续对闫芳名下的案涉房产进行处置。
房产被拍卖,再陷“牢狱之灾”
据闫芳朋友提供的照片,案涉房产处张贴了夏邑县法院发给承租人的执行通知书。内容显示“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处,现该房产已成交。现通知你处在2023年11月18日前搬出该房产。”落款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还有一份拍卖公告。内容显示“夏邑县法院定于2023年7月7日10时至2023年7月8日10时在夏邑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处,评估价值为728200元……”落款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据当事人朋友提供
根据落款时间显示:标的物还未开拍,就已经成交。
据网络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显示该处房产已于2023年7月8日以1224970元成交。
据闫芳朋友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程某等人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王某不予自动履行,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闫芳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确认案涉房产为王某与闫芳共有,驳回了闫芳的异议诉请。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要求闫芳限期迁出。闫芳拒不迁出并张贴广告对外出租该房产,本院遂于2024年7月11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闫芳仍未迁出案涉房产,拒不执行。
夏邑县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为王某和闫芳共有,闫芳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其应当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按期迁出房屋,并通过合法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其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经法院公告告知后仍拒不迁出,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迁出案涉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决闫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闫芳朋友介绍,闫芳在拒执一案中,没有委托辩护人,也做了认罪认罚,但其并不知道认罪认罚的具体意义,她确认自己无罪,会继续进行刑事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