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的法治新闻:

河南省南阳市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毕祺祺,2021年底,他的父亲、母亲、外公、舅公、大舅、小舅、叔叔、姨妈等十几位亲属被公安带走,指控涉嫌“黑社会”犯罪等。

2025年2月12日,毕祺祺法官接到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法院分案审理的通知,出于对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担忧,毕祺祺法官决心作为辩护人为他的母亲辩护。

2月17日,毕祺祺法官将为母亲冀廷梅辩护的手续递交给了淅川法院。与此同时,还递交了另外的三份申请:对分案的异议申请、作为辩护人的阅卷申请及会见申请。

直至2025年3月底,毕祺祺法官递交的手续及申请,如同石沉大海毫无回音。

据说,关于毕祺祺法官能否作为其母亲的辩护人参与庭审,淅川法院也正在等待同是毕祺祺法官工作单位的上级法院——南阳中院的答复。

这起法治新闻,听起来就透着一股子特别荒诞的味道。

我们前段时间都在网上看到,警官、检察官、法官在网上为自己、为亲人控告申冤的视频,但是正经看到法官希望作为辩护人为母亲出庭辩护的,还是第一例。

按理说,这是好事啊,这不正是一次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果的绝佳机会吗?

一方面,可以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就是法官的母亲,涉嫌犯罪也是一并处理;

另一方面,也可以显示,法官也可以参与庭审为其母亲辩护,忠孝两全,特别符合我国传统道德观;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宣传部门还可以在当庭宣判后,让法官噙着热泪对着镜头说:“我是一名法官,但我还以一名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了全部庭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分保障了所有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我的亲人们罪有应得,虽然我爱我的母亲,但我更爱法律!”

这么好的宣传机会,为什么不让法官做他妈的辩护人呢?

可能这里还不是朝鲜,时间也不是六十年前。

还是回到毕祺祺法官的申请,道德是否合理合法?

先说法律规定,我认为,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这两条已经非常清楚, 毕祺祺法官完全可以担任他母亲的辩护人。

但是,法条归法条,我认为毕祺祺法官要担任他母亲的辩护人,还是会存在巨大的障碍。

第一、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

涉黑案件,稍有刑事诉讼经验的朋友都会认可这一观点,这里就不展开细说了。

第二、南阳市淅川法院承担不了舆论监督的压力。

一旦毕祺祺法官真的以法官身份担任了母亲的辩护人,必定会成为引爆舆论的法治大热点,涉黑案件由淅川法院审理,本身就承担着很重的政治任务,再让法院成为焦点,一定不是审理法院和上级部门愿意看到的。

第三、法官所在工作单位不希望看到法官为母辩护

毕祺祺法官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南阳市镇平县法院刑庭,同属南阳市, 镇平县和淅川县也就相距80多公里,自己法院的法官跑到兄弟法院的审判庭上,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还指摘兄弟法院的各种问题,最后还可能因对判决不满而提出上诉。这种事情,对于以和为贵的司法部门来说,怎么能任由其发生?

在这里,祝 毕祺祺法官好运,能够早日成为他母亲的辩护人,顺利坐到辩护人席位上。

最后再多说一句,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任何人,都不安全。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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