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5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旨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与教育作用,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此次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件覆盖太原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运城市等六个城市,涉及建筑施工、工程监测、安全生产管理、物业管理、工程设计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为各相关单位和企业敲响了警钟。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政处罚案
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山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某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某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619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监测方案开展监测行政处罚案
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忻州市某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山西某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48天未对1#楼深基坑进行监测,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山西某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某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付某罚款1000元。
三、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榆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来的违法案件线索,对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展开调查。经查该项目建筑面积19万余平方米,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榆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仅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其中一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已过期。
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长治市某小区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置快递站、饮水机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长治市某玻璃物资有限公司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设计施工图中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之规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行政处罚案
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在解放路供销社巷巷内发现一辆陕C89XXX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装载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建筑垃圾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供销社巷巷内对运城市某局旧楼拆除施工产生,交由陕C89XXX车辆清运至安邑街道某建筑垃圾回收加工站,该车辆系张某个人所有。
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